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这是自2013年首次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后,时隔10年的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
时隔10后的第二次修订
对于本次修订的背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自修订发布以来,在引领消费金融公司坚持专业消费信贷功能定位、促进消费对经济的基础性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述负责人也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而基于此对其给予修订,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办法》共10章79条,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Zui低持股比例要求,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更好发挥该类出资人合规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Zui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并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并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对多项内容给予修订
从与以往对比来看,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在后续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对于将出资比例提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办法》第八条还提高了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的条件,Zui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此前为600亿元。对应的,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Zui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此前为300亿元。取消了“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的规定。
《办法》第六条对于申请设立条件也给予明确,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Zui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在业务范围优化方面,上述负责人介绍表示,一方面,《办法》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等4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
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保险销售专业性较高,且涉及的相关投诉纠纷较多,消费金融公司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故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而对于监管指标方面的修订原因,上述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基于风险防控需求,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贷款的风险缓释手段。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过度依赖此种模式发展,放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自主风控能力不足,也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
在监管指标方面,《办法》第60条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的Zui低监管要求;同业拆入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杠杆率不得低于4%。但金融监管总局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这些指标做出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