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即境外直接投资,指的是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国内企业投资中国港澳台地区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时,不论是新设公司、新建项目还是并购股权,只要涉及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就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如果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需要实行核准管理。
境外投资备案(ODI)操作重点及难点
1.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时,应登记境内机构投资的diyi层级境外企业,当境内主体通过给diyi层级企业增资以便再投资其他境外企业时,要将这部分增量投资叠加在diyi层级的中方投资总额中。
2.银行应审核企业填写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信息,如与《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合作合同相关约定信息不一致,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如有特殊原因,企业应提交相关材料予以说明,并以《申请表》为准办理相关业务。
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
4.变更登记前,银行应认真核实系统登记信息是否与企业实际投资情况相符。如不相符,银行应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待信息调整正确后再进行变更登记。企业登记业务完成后,银行应通过“综合查询-历史协议查询”查看本次登记的信息及全貌信息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如不符,银行应暂缓向企业发放《业务登记凭证》,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待信息调整正确后再发放《业务登记凭证》。
5.减资或转股登记时,应区分减资或转股的标的是义务还是实际,并区分不同系统功能模块办理。在转股包含义务和实际的情况下,应先办理转实际,再办理转义务。
6.在变更登记业务后续可能发生跨境流动的情况下,会生成新的业务登记凭证。比如,中转外(实际)和外转中(实际)业务,都会生成相应的业务登记凭证。对于义务出资的变更,由于只是对原有义务出资额度的更改,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上的编码不变。
7.除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尚未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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