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征管办法》中“进口料件”具体指哪些料件?
答:《征管办法》所称的进口料件,是指自境外进入合作区的未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包含从内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合作区的保税货物。从内地进入合作区申报出口的货物视同进口料件。
问:加工增值比例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出区内销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30%。
问:计算公式中的价格如何确定?
答:计算公式中有关价格的确定,参照《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和《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相关规定执行。
货物出区内销价格,以合作区内企业向境内合作区外销售含有进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货物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境外进口料件价格,以合作区内企业进口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包括该料件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从内地进入合作区申报出口的料件价格,以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包括该料件运至合作区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以合作区内企业直接或间接采购自境内合作区外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包括该料件运至合作区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问:企业通过什么信息化系统办理加工增值免征关税业务?
答:企业通过合作区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加工增值业务的备案、加工增值核算申报、接收海关回执、申报情况查询、打印等业务;通过H2018新一代通关管理系统申报加工增值货物内销报关单。
问:具体业务办理流程有哪些?
答: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征进口关税政策的企业,具体办理流程有三个环节。
首先,在首次办理业务前,合作区内企业应向海关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成品及料件信息及生产加工工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