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当事人经常大量发生贷款结算,以结清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它是伴随着国际贸易而产生发展的。
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又称为收付方式,结算工具也有货币与票据之分,但总体来讲,都是为了克服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所存在的各种差异。
PART01支付工具
一、货币
√货币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是计价、结算和支付手段。
国际贸易中货币的选择方式有:使用进口国的货币;使用出口国的货币;使用第三国的货币。
国际货物买卖选择计价结算货币时,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考虑货币的通用性、稳定性和可兑换性,选用兑换方便、相对稳定的货币,减少汇率变动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现金结算占极小的比例,于小量的交易。
二、票据
使用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来结算国际债权债务,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主要地位。
√票据 是国际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是可以流通转让的物权凭证,票据可以通过交付及背书连续转让,从而得以广泛流通,既节省了现金使用,又扩大了流通手段。
国际结算中使用的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汇票涉及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是开立汇票的人。
付款人:是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收款人:是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要项必须齐全,否则受票人有权拒付。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汇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载明「汇票」字样,通常以「Exchange」或「Draft」表示。
(2)无条件支付委托,不加任何附加条件。
(3)付款人,即受票人。
(4)收款人名称。
(5)付款期限,常见的有即期付款、定期付款和延期付款。
(6)出票人签章,汇票只有经有权签发的人签发才能生效。
(7)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
(8)付款地点,通常是付款人所在地。
若未载明以上规定事项之一,则该汇票无效。
汇票的主要当事人为出票人、持票人和受票人,而要实现票据所载明的承担债务(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目的,必须由当事人完成下列行为过程:
(1)出票人写成汇票并签字,交付收款人,称为出票。汇票一经交付即为不可撤销。
(2)提示,即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它是持票人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前提条件。
(3)承兑或付款。承兑是受票人根据出票人指令在未来的某个时间付款,但需在提示之刻在汇票上签名表示同意,承诺到时付款责任,而该承诺同样是不可撤销的;付款则是受票人在见到提示的当日或承兑付款的到期日支付给持票人规定金额的货币的行为。汇票一经付款,其所载明各项权利义务即被解除。
如汇票被持票人转让则构成背书转让的行为;如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时,遭到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则构成退票或拒付行为,此时,持票人拥有向其前者背书人或出票人求偿还汇票金额的权利。
2、本票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本票是一种承诺式票据,而票据是命令式票据。
3、支票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支票的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
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银行的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
PART 02 收付方式
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所使用的收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其中信用证的使用Zui为广泛。
一、汇付
√汇付 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汇款中有四个关系人,即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汇付时,汇款人将向汇出行申请取得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接到申请书后就有义务按汇款申请书要求通知汇入行,汇入行根据与汇出行的代理关系负责将汇款解付收款人。
汇款方式可以分为信汇、票汇和电汇三种。
1、信汇
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证书寄入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的优点是费用低廉,但时间较长。
2、票汇
是指汇出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代汇款人开出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此时,收款人持票上门取款,而无须银行通知。
票汇可以背书转让,而其他汇付方式不具有该特点。
3、电汇
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通过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 SWIFT给在一个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该方式的特点是速度快,但费用较高。
汇付多用于预付货款、定金、赊销、随订单付款、支付佣金、分期付款等场合。
二、托收
√ 托收 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开立以债务人(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代为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
托收方式的主要当事人有四个:
1️⃣ 委托人,也称出票人,是指委托银行代收货款的人;
2️⃣ 托收行,接受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3️⃣ 代收行,是指受委托银行的委托,直接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
4️⃣ 付款人,又称受票人,是指汇票上的付款人。
还有提示行,是向付款人做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以及需要时的代理,即委托人指定的必要时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事宜的代理人等两个可以涉及的当事人。一般提示行可由代收行兼之,代收行也可以承担需要时的代理角色。
托收的种类根据托收时金融单据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国际贸易中大多使用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
是指出口人开立汇票后不附有商业货运单据,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又称资金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因不附带商业单据,不牵扯物权的转移和货物的处理,业务程序相当简单,且费用低廉,通常仅用于收取小额贸易从属费用,即多用于支付合同尾款、佣金、样品费等。
(2)跟单托收
是随附商业货运单据的货款托收,或不附带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方式。即出口人开具跟单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三、信用证
√信用证 是一种银行开立的凭装运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信用证结算的特点之一就是凭单付款。
进口方作为申请人在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需要递交开证申请书,进口方填写开证申请书的任务就是将买卖合同条款有效地转化为对出口方提交单据的要求。
以 CIF 买卖合同为例:
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商检机构报检、将货物装船发运等履行合同过程,获取信用证通常要求的保险单据、商检证书、海运提单,并连同出口方自己缮制的汇票、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据,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送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这些单据是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及信用证要求履约的证据,银行及进口商凭单据付款。从本质上讲,信用证就是买卖合同条款的单据要求及银行的付款保证。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付款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付款人,故属于银行信用。
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文件
它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开证行将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以银行付款保证代替商人的付款保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它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订立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买卖合同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与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受信用证的约束。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它处理的是单据,而不问有关货物的真实情况。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能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责任,开证人就有义务向开证行付款并接受单据。
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前者是指开证行可不经过受益人同意随时修改信用证或撤销信用证,后者是指信用证一经开证行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撤销或修改信用证。
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原则上不接受可撤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也极少采用这种信用证。一般信用证上未注明「可撤销」字样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卖方为了保证安全收汇,要求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必须由另一家银行(保兑行)保证兑付,即构成保兑信用证。信用证经过保兑后,就由开证行和保兑行两家银行对信用证承担付款的责任,是由保兑行负责,只要单据正确,保兑行就必须付款。未经保兑的信用证,即为不保兑信用证。
(3)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当信用证规定卖方出具的汇票为跟单汇票时,即为跟单信用证;汇票为光票时即为光票信用证。所谓「跟单」,大多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和证明货物已交付运输的单据,主要有货物发票、提单或运单、检验检疫证书、海关及产地证明等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跟单信用证。
(4)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
前者是指该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开证行见票即付款的信用证,而后者是指该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开证行见票承兑后在规定的期限到期付款的信用证。
(5)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前者是指受益人有权指示通知行或议付行,把开具汇票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个人使用。受让人通常称为第二受益人。信用证转让后,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受益人仍需负责合同买卖中卖方的责任。而在信用证上未明确规定「可转让」者均属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
它是指信用证在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利用后,其金额能重新恢复至百全新再被利用,直到规定的循环次数或总金额被用完为止。它适用于一些定期、分批、均衡供应和分批结汇的长期供货合同。
(7)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
它代表开证人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此凭证中开证行承诺偿还开证人的借款或开证人未履约时,开证行代开证人支付给受益人代为付款或赔款。如果开证人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开证行就无须支付给受益人货款或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