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条例》在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进出口方面的规定与亮点解读
1.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合作区进出口的通道
在货物流通便利性方面,《促进条例》秉承《合作区总体方案》之要求,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线管理,针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通过“一线”、“二线”实施不同的进出口监管政策。
针对“一线”和“二线”,《促进条例》第二条明确确定,适用范围为《合作区总体方案》中确定的横琴岛“一线”和“二线”之间的海关监管区域,不包括澳门大学横琴校区和横琴口岸澳门管辖区。其中,“一线”通道是指合作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二线”通道是指合作区与内地之间。
具体而言,货物流通方面的“一线放宽、二线管住”其主要差异体现于“一线”通道与“二线”通道之间的报关手续上有所不同:
第一,对合作区和澳门之间经“一线”进出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及物品,实施的是备案管理,简化申报程序和要素,但过境合作区货物除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的含义解释,也即由境外启运、通过合作区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除外。
第二,对合作区经“二线”通道进入内地的免(保)税货物,需要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对从内地经“二线”通道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根据需要办理海关手续。
上述规定从整体上对合作区和澳门以及内地之间的货物及物品流通实施简便化、简单化处理,有助于促进以及加深澳门与合作区之间货物、物品流通。
2.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
针对横琴的货物进出口事宜,早在《促进条例》颁布之前,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规定除下列货物外,海关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保税或者免税管理:(一)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货物;(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三)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线”不予保税、免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的货物。
在此基础上,《促进条例》明确规定,对合作区和澳门之间经“一线”进出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及物品可免(保)税进入合作区。
而针对从合作区经“二线”通道进入内地的免(保)税货物,原则上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税。但《促进条例》在《监管办法》基础上细化,规定若该货物为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者超过30%的货物,则免征进口关税。
针对从内地经“二线”通道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促进条例》规定其视同出口,要求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有关此处的出口关税应税商品,参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中“附6”所规定的出口商品名录,包括铬铁等106项商品。
3.在“一线”通道实施卫生检疫,简化检验检疫模式
《促进条例》规定,在合作区开展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改革创新试点。所谓“创新试点”,主要体现在合作区仅在“一线”通道进行合作查验和卫生检疫,是对建立更为简便、优化的检验检疫模式的探索。《促进条例》并未对卫生检疫的开展方式及具体做法进行规定,在的详细规定出台之前,相关工作的开展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及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等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