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CPC耐用婴幼儿产品的一般要求及产品标识,美国CPC规定了耐用婴幼儿产品的消费者注册要求,这些要求旨在提高此类产品召回和安全警报的有效性。适用范围,定义的耐用婴幼儿产品的制造商,包括进口商。它不适用于国家公路交通与安全管理局(NHTSA) 49 CFR 571.213注册计划涵盖的汽车中使用的婴儿或儿童约束系统,或包含旅行系统并出售的产品配备 NHTSA注册计划49 CFR 571.213涵盖的儿童约束系统。
美国CPC耐用婴幼儿产品一般要求
(一)耐用婴幼儿产品的每个制造商都应:
( 1 )为消费者提供符合第 1130 部分要求的邮资已付消费者登记表以及每个此类产品;
( 2 )根据 § 1130.8 中规定的要求,记录根据本部分 1130向制造商注册其产品的消费者的联系信息(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 3 )根据 § 1130.4中规定的要求,将制造商名称和联系信息、型号名称和编号以及制造日期地放置在每个耐用婴幼儿产品上。
(二)制造商根据本 1130部分的要求收集的消费者信息不得由制造商使用,也不得由制造商传播给任何其他方,除非在产品召回或安全事件中通知此类消费者警报。
美国CPC耐用婴幼儿产品标识
(一)每个耐用婴幼儿产品都应标有制造商名称和联系信息(美国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果有免费电话)型号名称和编号以及制造日期。
( 1 )如果制造商经常只使用型号名称或型号编号,而不是使用两者来识别产品,则他/她可以仅提供型号名称或编号,而不是为了本部分1130 的唯一目的创建型号名称或编号.
( 2 )如果制造商经常通过产品识别号(“PIN”)或其他类似识别号而不是型号来识别产品,则他/她可以提供该识别号而不是型号。
( 3 )本节(a)段中提及的日期应包括制造月份和年份,并可用代码表示。
( 4 )性标记是可以合理预期在产品使用寿命期间保留在产品上的标记。
(二)本节要求的信息应为英文,清晰易读,并位于消费者显眼的位置。
(三)本节要求的信息可能与产品上标记的其他信息结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