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R简介
2017年5月5日,欧盟官方期刊(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Union)正式发布了欧盟医疗器械法规(REGULATION (EU)2017/745,简称“MDR”)。MDR将取代Directives 90/385/EEC (有源植入类医疗器械指令)and93/42/EEC(医疗器械指令)。依据MDR Article123的要求,MDR于2017年5月26日正式生效,并与2020年5月26日期正式取代MDD(93/42/EEC)和AIMDD(90/385/EEC)。
MDR实施之后,在三年过渡期内仍然可以按照MDD和AIMDD申请CE证书并保持证书的有效性。依据Article 120 clause2的规定,过渡期内NB签发的CE证书继续有效,从其交付日期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并且于2024年5月27日失效。
2020年,由于xinguan肺炎的爆发,欧盟官方将正式生效的日期向后顺延了1年,也就是2021年的5月26日,MDR法规将正式取代MDD和AIMDD,即日起,之前未申请医疗器械CE证书的企业将只能按照MDR法规申请CE证书,2021年5月21日之后任然在有效期的证书,企业可自行选择提前更换MDR的CE证书或者继续持有MDD的CE证书直至2024年5月27日。
二、MDR对申请CE的企业主要要求
MDR法规对医疗器械企业的主要要求如下:
① 制造商应确保所有器械均按本法规的要求进行设计和生产;
② 制造商应如附录I第3节所述,确立、记录、实施和维护风险管理体系;
③ 制造商应按照载于第61条和附录XIV 规定的要求进行临床评价(CER),包括'PMCF'。
④ 除了定制器械外,器械的制造商应拟定并更新这些器械的CE技术文件。该技术文件应允许评定该器械与本法规要求的符合性。该技术文件应包括附录II 和 III 列出的要点。
⑤ 制造商应根据第19条的要求制定欧盟符合性声明(DOC),并根据第 20 条的要求附上标有符合性的CE标识。
⑥ 制造商应遵守第27条中所述的UDI系统相关义务,以及第29和31条所述的注册义务。
制造商应保存技术文件、欧盟符合性声明、适用时还有根据第 56条颁发的相关证书及修订件和补充件的副本,在欧盟符合性声明中所涵盖的后器械上市后,该文档应至少向主管机构开放 10年。若为可植入器械,周期应至少为后器械已投放市场后的 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