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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 24 - 义务,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制作风险揭示书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LP
第五条协会办理登记备案不表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风控合规和持续经营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不作为对私募基金财产安全和投资者收益的保证,也不表明协会对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LP
第七十七条 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和第十二条关于“其他股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在保持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
第八十条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Zui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或者刑事处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场所、业务人员、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九十四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LP
第二十四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监管要求和技术标准,遵循可用、安全、合规原则,建立与公司发展和业务操作相匹配的信息技术系统,加强信息技术管理,保障充足的信息技术投入,对基金管理业务等活动依法安全运作提供支持
百五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提交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确保独立、规范运作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为依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社会信誉,Zui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Zui近3年连续盈利;入股基金管理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三)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Zui近3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具备10年以上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历,从业经历中具备8年以上专业的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或者8年以上公募基金行业管理人员从业经验;
(四)对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推动基金管理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具备与基金管理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五)对保持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及不当利益输送等,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六)对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LP
百三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款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第六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
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和委托,办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进行自律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境内子公司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款的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子公司;原则上应当全资持有,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得存在任何形式股权代持;
(三)基金管理公司具备与拟设子公司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合规及风险管理能力和经验;拥有足够的财务盈余,能够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已建成能够覆盖子公司的管控机制和系统;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基金管理公司对完善子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子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对子公司可能无法正常经营等情况,有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实施专业人士持股计划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LP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委托其他
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其相应职责不因委托服务而免除
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应当通知私募
基金管理人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将私募基金财产管理职
责转移给其他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清算或者转移
的,参照《私募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本办法第五十八条处理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实施接管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行使被接管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部门的经营管理权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LP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
企业担任,并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
(二)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出资应与管理资产
规模相适应,其中初始实缴货币出资不低于 1000 万元;
(三)出资架构简明清晰稳定,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良好,并应当具有从事投
资、资产管理业务等相关工作经验;
(四)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
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合计持
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比例不低于初
始实缴货币出资的 20%;
(五)有符合规定数量、专业任职条件和诚信记录的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5 -
(六)有符合要求的信息技术系统、安全防范设施、与
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和独立的营业场所;
(七)有符合要求的内部治理结构、利益冲突防范问责
机制以及保障合规风控独立、有效履行职责的制度等;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三条采取措施,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百二十四条进行:
(一)以非自有资金或者非法取得的资金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出资或者增资;抽逃资本;违规持有或者实际控制公募基金管理人股权;违规处分股权,变相规避行政许可;
(二)未依法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任免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擅自干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或者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等活动;
(三)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占有或者转移公募基金管理人资产;违规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为其或者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四)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为确保新旧规则有序衔接过渡和《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施行前已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等业务,协会按照现行规则办理私募基金出海投资QDLP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相关信息,确保投资 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出资进行投资,不得使用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私募基金,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本简介
编辑 播报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各项业务应当坚持审慎经营原则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并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出资架构清晰、稳定,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经验;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四)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内部治理结构健全、风控合规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完善;
(六)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百零八条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方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六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的设置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未经证监会和国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百五十四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或者自然人的,适用本条规定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发生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衍生品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监管规
定,评估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风险特征,根据自身风险承
担能力投资私募基金,按照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
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