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及发票的日期时间限制 原产地证时间提前于提单
1.汇票:等于或晚于发票日期;
2.商业发票:一般可以先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也可以迟于提单日期,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或合理的交单日期。
3.海关发票:不应迟于提单日期。
4.形式发票:先于装运日期。
5.领事发票:不应迟于汇票和提单日期。
6.提单: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能早于Zui早装运期。
7.保险单:投保日期除信用证有特殊规定外,应先于或等于提单日期,如果日期在提单日期后,则要有信用证特别许可,并写名保险责任及何时生效。
8.装箱单、重量单:与发票日期相同或略迟于发票日期,不应早于发票日期。
9.一般产地证书:可以迟于发票日期,但不能迟于提单日期。
10.普惠制产地证书:普惠制产地证书发票上的号码和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写,签证当局签署日期和出口商签署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11.检验检疫证书:不能迟于提单日期,但某些鲜活产品不能过分早于提单日期。
12.出口许可证:先于或早于提单日期。
13.受益人证明:晚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14.电报、电传或传真抄本: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3天内。但信用证规定早的,要按信用证。
15.船长收据或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16.船公司船证明: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17.运费收据: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