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纳税种类及税率
(一)物业税
1.物业税内容
(1)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须向每个拥有座落在香港任何地区的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征收每个课税年度的物业税,物业税须按该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带建筑物的应评估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算。
(2)在第(1)款中,应评税净值(net assessablevalue)指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按照第5B条获确认的应评税值而减去以下款额:,凡拥有人同意缴付该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差饷者,则减去该拥有人已缴付的查响;第二,按扣除部分所指的差饷后的应评税值减去20%作为修葺及支出方面的免税额。
备注:内容来源:香港《税务条例》
2.物业税税率
物业税率统一为可收租金(除差饷外)减去维修及保养免税额20%后的15%。
(二)薪俸税
1.薪俸税内容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每个人在每个课税年度从以下来源所得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须予以征收薪俸税——任何有收益的职位或受雇工作及任何退休金。
2.薪俸税税率
(三)利得税
1.利得税内容
(1)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凡任何人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或者业务获得按照本部被确定的其在有关年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则须向该人就其上述利润,征收其在每个课税年度的利得税。
(2)如属并非法团的人,则就该人的应评税利润征收的上述税项,就于2018年4月1日前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而言,须按标准税率征收;或就于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而言,须按照附表8A第二条征收;
(3)如属法团,则在第(4)及(5)款的规项下,就该法团的应评税利润征收的上述税项,就于2018年4月1日前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而言,须按附表8指明的税率征收;或就于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而言,须按照附表8B第2(a)条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