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规定

更新:2024-09-01 08:08 发布者IP:14.154.48.113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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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xingzhengchufa实施条例》以及海关总署2020年11月28日印发关于《进出境公路货运车辆监管及货运舱单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内容,梳理出部分内容供大家学习。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定义

1.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是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

2.舱单类型

(1)舱单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装(乘)载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

(2)舱单相关电子数据包括装箱清单、运抵报告、理货报告。

“装箱清单”,是指反映以集装箱运输的出境货物、物品在装箱以前的实际装载信息的单据。

“运抵报告”,是指进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货物、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以及进出境物品运抵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时,相关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

“理货报告”,是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

3.舱单传输主体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发货人、理货部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二、进境舱单管理

1.备案管理

舱单传输人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传输电子数据。

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原始舱单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按海关要求的时限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3.分拨分流

“分拨”,是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将进境货物、物品从一场所运至另一场所的行为。舱单传输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分拨货物、物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分拨。

“分流”,是指为防止货物、物品积压、阻塞港口,根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将相关货物、物品流散到其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的行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疏港分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疏港分流。

三、出境舱单管理

四、舱单变更管理

1、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2、核对发现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与理货报告电子数据不相符的,海关应当要求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在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48小时内说明原因,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原始舱单电子数据错误的,要求舱单传输人办理舱单变更手续;

(二)理货报告电子数据错误的,办理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删除手续,并要求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重新发送理货报告电子数据。

3、核对发现预配舱单电子数据与理货报告电子数据不相符的,海关应当要求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在装载货物、物品完毕后48小时内说明有关情况,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预配舱单电子数据错误的,要求舱单传输人办理舱单变更手续;

(二)运抵报告电子数据错误的,办理运抵报告电子数据删除手续,并要求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重新发送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三)理货报告电子数据错误的,办理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删除手续,并要求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重新发送理货报告电子数据。

4、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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