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音乐通过网络音乐平台上线发行是Zui主要的传播方式,音乐平台是音乐内容方可获得版税的Zui主要渠道。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网络音乐平台传播音乐,需要获得4个主体即词作者、曲作者、歌手、录音制作者的授权,并且向该4个主体分别支付报酬。
那么一首音乐通过网络音乐平台产生的收益,该4个主体如何划分呢,标准是怎样的?
2020年4月23日,北京市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研,照顾各方的权利情况下,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的相关规定(以下称“北京高院规定”),专门对音乐作出了规定如下:3.2【复制、发行、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被告未经许可以音像制品的形式复制、发行涉案音乐作品或者在线播放涉案音乐作品,无其他参考因素时,原告为词、曲著作权人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600元,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原告为录音制作者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000元;原告为表演者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元。
根据该北京高院规定,如果网络音乐平台未经过许可擅自传播歌曲《A》,那么法院如果按照3000元来判决,词作者判给240元,曲作者判给360元,歌手判给400元,录音制作者(唱片公司)判给2400元,音乐的4个权利主体词作者、曲作者、歌手、录音制作者(唱片公司)的版权占比分别是8%:12%:13.33%:66.67%。
那么我们可以参照此标准得出这样的结论:
如:网络音乐平台经过《A》歌曲词作者、曲作者、歌手、录音制作者(唱片公司)4个权利主体的许可后上线传播,扣除运营成本及网络平台分成后的版税收益是10000元,词作者应得800元,曲作者应得1200元,歌手应得1333元,录音制作者(唱片公司)应得6667元。
取决于词曲作者本人有没有卖断版权,如没有就按合约和编曲或者歌手洽收益分成,一般编曲是固定费用不参与分成。目前国内版权保护意识很差,作曲者几本赚不了钱,钱都让歌手跟演艺公司赚去了,很多作曲人选择自己演唱,但实力又不足,有实力的歌手又没有好作品唱的尴尬情况,版权保护意识和法律的健全是退动我国音乐事业的重要手段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了歌曲《A》的翻唱版本,词曲作者仍可主张拆分该翻唱版本的版税。翻唱版本越多,词曲作者可获得的版税收益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