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RCD游艇指令产品范围
(a)游乐用船,以及部分完成的游乐用船;
(b)私人用船,以及部分完成的私人用船;
(c)在附件II中列举出来的零部件,当其单独作为商品在欧盟市场上进行流通时适用。(下文中的“零部件”一词与此处定义相同);
(d)已安装的,或者设计用途明确但还未安装在船只上或船只内部的推进发动机;
(e)安装在船只上或船只内部的推进发动机,该发动机用于船只的发动机改造;
(f)船只改装、主要用途更改的船只。
不适用RCD游艇指令产品范围
(i)仅用于比赛的船只,包括由制造商标明的比赛用划艇和训练用划艇;
(ii)设计为仅由人力驱动的划艇(独木舟、划子),贡多拉(平底船)和脚踏船;
(iii)设计为仅由风力驱动,并由人(一人或多人)进行操纵的帆板;
(iv)动力冲浪板,个人水运工具和其它类似的动力船;
(v)主要用原始材料建造的,并由制造商标明系1950年以前设计的具有历史意义的船只或其单件仿制品;
(vi)不投放于欧共体市场的试验用船;
(vii)为个人用途而建造的船只,若该船只在投入使用的5年内不投放欧共体市场;
(viii)为商业用途而建造的载客船,无论其载客量多少,但不得违反第2款的规定,特别不得违反1982年10月4日第82/716/EEC号制订对内河水运船只的技术要求指令②中所作定义;
(ix)潜水艇;
(x)气垫船;
(xi)水翼艇;
(xii)外燃机蒸汽动力的船只,其动力燃料为煤炭、焦炭、木头、石油、或汽油。
(xiii)水陆两用、两栖船。
*注:当船只是以运动以及训练为目的而建造时,当其是以游乐为目的投放于欧共体市场上时,适用此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