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18年5月25日,当事人委托***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动力煤一批,报关单号****,申报商品编码2701190000,申报规格为“0|3|挥发分37.7%|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4819Kcal/Kg|灰分14.8%|全硫0.2%|全水17.4%,内水9.4%|||粉块状,褐黑色”,申报数量55000吨,申报总价3144350美元。
经查验并化验,实际货物为其他烟煤,实际商品编码2701129000,该进口货物需要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货物规格为“0|3|挥发分47.88%|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6007Kcal/Kg|灰分13.98%|全硫0.24%|全水17.5%,内水9.4%|||粉块状,褐黑色”,货物实际数量55109.9吨。
经海关计核,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275543.95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检验报告、化验鉴定证书、商检重量证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合同、发票、清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xingzhengchufa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xingzhengchufa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以xingzhengchufa。
02
经调查查明:2022年1月7日,当事人委托***报关有限 公 司 , 以 一 般 贸 易 方 式 向 我关 申 报 从 印 尼 进 口 一 票 褐 煤 , 报 关 单 号为****,申报税号为2702100000(增值税13%,检验检疫证明),申报规格型号“干燥无灰基挥发分54.86%、潮湿无矿物质基高位发热量5800KCAL/KG、收到基低位热值3900KCAL/KG,透光率37%”,申报数量为37650吨,申报总价1543650美元。
2022年5月19日,我关对该票褐煤取样送检。6月2日,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该票煤炭干燥无灰基挥发分55.41%,恒湿无矿物质基高位发热量5302KCAL/KG,透光率71%。我关根据GB/T5751(中国煤炭分类国家标准)确定已超过褐煤标准,应归入“其他煤27011900”(自动进口许可证,增值税13%,检验检疫证明)。
经查,2021年10月,当事人与马来西亚的SINOMASRESOURCES SDNBHD.公司签订印尼煤买卖合同(合同号***),约定购买5吨印尼煤,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装货港采样检测,并以实际检测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后因天气原因印尼方只装载37650吨煤炭,于2021年12月18日离开装货港,当事人在拿到装货港第三方检测报告后,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原合同约定热值4700大卡不符,已达到拒收标准,后与卖方沟通,重新议定交易价格及货款结算方式,并签订了《补充协议》,成交数量为37650吨,总价1543650美元。货物到港后,当事人公司未对货物再行取样检测,仅依据外方提供的《原产地证明FORME》和装货港第三方检测报告(与申报规格型号内容一致)确定品名、税号后向我关申报进境,造成申报不实。
这一票煤炭的灰分检测结果:2022年1月14日我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的检测报告其灰分为41%和2022年5月27日福州海关技术中心的复检检测报告其灰分为41.34%,该票煤炭的灰分超过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灰分(Ad)褐煤≤30%,其它煤种≤40%的基本要求,根据该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
以上行为有以上事实有报关单电子数据(****)及随附单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编号:******)、《综合业务联系单》(编号:******)、莆田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的检测报告(编号:******)、福州海关技术中心的检测报告(编号:*******)、航次租船合同、《原产地证明FORME》、装货港第三方检测报告、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xingzhengchufa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xingzhengchufa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xingzhengchufa:
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03
经查,2022年7月18日,当事人与俄罗斯矿方SOLNTSEVSKY COAL MINELLC签订俄罗斯煤买卖合同(合同号),约定购买71690吨俄罗斯煤,双方约定由双方同意的国际认可的检验机构(VOSTOK有限公司)负责装货港采样检测,并以实际检测数据作为结算依据。8月1日VOSTOK有限公司检测机构进行采样检测并出具《装港品质证书》,货物到港后,2022年8月13日,当事人未对货物再行取样检测,仅依据VOSTOK有限公司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委托中国****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从俄罗斯进口一票褐煤,报关单号为******,申报税号为2702100000(增值税13%,检验检疫证明),申报规格型号“干燥无灰基挥发分48.3%、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5493KCAL/KG,透光率48%”,申报数量为71690吨,申报总价7918160.50美元。2022年8月17日,我关对该票褐煤取样送检。8月25日,经我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鉴定,该票煤炭干燥无灰基挥发分49.43%,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23.88MJ/KG,透光率54%。我关根据货物化验鉴定书和检测报告,按照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发布的《煤炭验估岗位操作指引》,确定该批煤已超过褐煤标准,应归入“其他煤27011900”(自动进口许可证,增值税13%,检验检疫证明)。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交纳案件保证金700万元人民币,并提交了自动进口许可证(品名为“其他煤”,商品编码“2701190000”),涉案货物于9月9日先行放行。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电子数据(****)及随附单证、购销合同(合同号****)、《综合业务联系单》(编号:*****)、莆田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的检测报告(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编号:******)、航次租船合同、俄罗斯矿方资料及付款信息、装货港第三方检测报告、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xingzhengchufa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xingzhengchufa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xingzhengchufa: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04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点摘录如下:
第二章 质量要求
第五条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
第六条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品质要求
(一)灰分(Ad) 褐煤≤30%,其它煤种≤40%。
(二)硫分(St,d) 褐煤≤1.5%,其它煤种≤3%。
(三)其它指标 汞(Hgd)≤ 0.6μg/g,砷(Asd)≤ 80μg/g,磷(Pd)≤0.15%,氯(Cld)≤0.3%,氟(Fd)≤200μg/g。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 600公里)的商品煤除在满足第六条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褐煤
发热量(Qnet,ar)≥16.5MJ/kg,灰分(Ad)≤20%,硫分(St,d)≤1%。
(二)其它煤种
发热量(Qnet,ar)≥18MJ/kg,灰分(Ad)≤30%,硫分(St,d)≤2%。
本条中运距是指(国产商品煤)从产地到消费地距离或(境外商品煤)从货物进境口岸到消费地距离。
第八条对于供应给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等设施的化工、电力及炼焦等用户的商品煤,可适当放宽其商品煤供应和使用的含硫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煤炭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
第十条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煤炭应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2010)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
第十一条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煤炭进口检验及其监管,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其它注意事项:
煤炭进口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煤炭也属于海关法定检验商品,未经海关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进口、销售、使用。
企业进口煤炭前,应了解煤炭的品质是否符合我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建议选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在出口国实施检验。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主管海关报检。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主管海关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海关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对进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主管海关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一是根据SN/T1537-2005《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规定,进口煤炭应在入境地进行γ辐射剂量检测。若γ射线剂量当量率水平值超过当地环境辐射本底值10倍,则判定为不合格;若当量率水平值为本底值的5-10倍,则应对货物中射线剂量当量率高部位进行取样,并送实验室检测。若样品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不大于GB27742-2011附录B规定的免管浓度,则判定货物放射性监测合格,允许继续卸货;则判定不合格,不允许卸货。
二是根据SN1549-2011《进出口煤炭外来杂物控制与监管技术规范》规定,将外来杂物分为A、B、C三类。A类为危险性杂物,包括开采过程中未引爆的残留雷管等易燃易爆物或毒性外来杂质等。B类为检疫类杂物,如树皮、杂草、泥土、动物尸体等。C类是除以上两类以外的其他外来杂物,如杂铁、塑料、纤维等。进口煤炭中不得混有A、B类杂物,C类杂物不得超过煤炭质量的%。若夹杂物检验检疫判定不合格,则暂停卸货,并根据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是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海关对申报情况实施抽查验证。根据《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59号)规定,海关对进口大宗商品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依职权实施。
来源:阿拉关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