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R适用范围
MDR的范围已经扩大了,作为制造商,您必须检查您的产品组合,以确定与指令相比,是否有更多的设备属于法规的范围。注意附件十六所列的产品,这些产品一旦通过载列共同规格的实施细则,就会纳入本规例。不属于本范围的产品清单见第6段。
2. 制造商的义务
经销商,制造商,进口商等的义务及其关系现已在该条例中明确规定。
第10条制造商应有风险管理制度(第2款)和质量管理制度(第9款);进行临床评估(第3段);编写技术文件(第4段);,并采用合格评定程序(第6段)。制造商亦须对其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后负责(第12、13、14段)。它们必须有适当的制度来弥补它们对有缺陷的装置造成的损害所负的财务责任(第16段)。
每个制造商应指定一名负责合规的人员(第15条)。
一些可植入设备的制造商必须为患者提供植入卡(第18条)。
一旦制造商完成所有这些义务,他们应制定一份符合性声明(第19条),并在其设备上应用CE标记(第20条)。
欧盟/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制造商应与欧盟/欧洲经济区内的授权代表签订合同(第11条)。
授权代表(第11条)、进口商(第13条)和分销商(第14条)的义务也作了明确说明。
3.公告机构NB
根据MDR新规定,必须指定公告机构。医疗器械将被要求满足更严格的标准,特别是在临床能力方面。公告机构可于2017年11月26日起指定申请。指定的过程可能需要12个月或更长时间,包括来自不同国家和欧洲当局的评估人员。这意味着,根据新规定指定的首批公告机构可能在2018年底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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