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发布提议禁止在食品接触材料(FCM)中使用双酚A及双酚类其他物质和其衍生物的法规草案,拟取代法规(EU)2018/213对欧盟食品接触塑料材质法规(EU) No10/2011进行更新。拟更新的主要内容如下:
扩大双酚物质的管控范围
用于生产食品接触塑料,清漆和涂层,印刷油墨,粘合剂,离子交换树脂和橡胶的BPA;
用于生产食品接触清漆和涂层,印刷油墨,粘合剂,离子交换树脂和橡胶的其他双酚和双酚衍生物,这些物质列于法规(EC) No1272/2008附录VI第3部分,因为它们的统一分类为“致畸”、“致癌”、“生殖毒性”1A或1B类或1类“对人类健康内分泌干扰”;
监测食品接触BADGE(双酚A二缩水甘油醚 (CAS No1675-54-3))基的重防腐清漆和涂层,用于过滤膜和含有回收材料的纸和纸板的聚砜树脂中BPA的存在或迁移。
禁止BPA的使用
禁止在食品接触清漆和涂层,印刷油墨,粘合剂,离子交换树脂和橡胶的任何制造阶段使用双酚A,以及禁止将部分或全部由使用双酚A制造的这些材料组成的Zui终食品接触制品投放市场。
允许在合成BADGE及其衍生物时使用双酚A作为前体,并将其用作制造和投放市场的BADGE基的重防腐清漆和涂料的单体,但有以下限制:
液体环氧BADGE基重防腐清漆和涂层应在后续生产步骤之前应有单独可识别的批次;
在检出限(LOD)为0.01mg/kg的情况下,涂有BADGE基重防腐清漆和涂层的材料和物品不得检测出迁移的双酚A;
在生产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时使用含BADGE基重防腐清漆和涂层,不得导致其在生产过程中或与食品接触时发生水解或任何其他反应,从而导致这些材料和物品或食品中存在BPA。
其他双酚类及双酚衍生物的特定使用要求
法规(EC) No1272/2008附录VI第3部分所列双酚和双酚衍生物,由于其统一分类为1A或1B类“致突变”、“致癌”、“生殖毒性”或1类“内分泌干扰”,对人类健康有害,禁止在食品接触清漆和涂层、印刷油墨、粘合剂、离子交换树脂和橡胶的制造中使用,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a)双酚或双酚衍生物的授权申请已根据法规(EC) No 1935/2004第9条提交给主管当局
(b)向管理局提供的信息符合法规(EC) No1935/2004第9条的规定,并包括一份声明,说明该申请是根据本条提交的申请;
(c)主管当局没有认为相关申请无效,及;
(d)双酚或双酚衍生物的使用于申请中描述的预期使用条件。
四
检测和报告结果
在欧盟市场上投放下列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制造商应监测BPA的存在及其迁移:
(a)使用BADGE基重防腐清漆和涂层的材料和物品;
(b)过滤膜用聚砜树脂;
(c)含有回收材料的纸和纸板材料及物品。
经营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批次的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5%进行监测。经营者应当随机选择批次。连续生产时,无法识别单个批次时,应在不超过物料在生产系统中平均停留时间200倍的生产周期内随机取样。
如果在开始监测或根据本条上一次检测到双酚A后的6个月内,在任何批次或周期的抽样中未检测到双酚A,且至少有10个批次或周期的生产受到监测,则监测可以减少到批次的1%或平均停留时间的1000倍(如可能)。
除此之外,提案中也描述了验证符合性的方法,符合性说明及其证明文件的书面文件。并针对不同类别产品给出了长短不一的过渡期。删除了法规(EU)No10/2011附件I表格1中的第151项物质,在表格末尾插入了新的一项——第1091项物质:
目前欧盟就该法规草案展开公众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8日。
关于BPA
双酚A(BPA)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形成清漆和涂料的基础,包括那些应用于金属食品包装的内部和外部表面,如易拉罐、易拉罐和瓶盖,以及某些类型的塑料,包括聚碳酸酯和聚砜食品储存和加工设备。双酚A也可用于其他材料,如印刷油墨、粘合剂、离子交换树脂和橡胶,这些材料构成了成品食品接触制品的一部分。双酚A可以从与其接触的材料或物品迁移到食品中,导致消费者接触到这些食品中的双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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