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或它的预期用途发生重大变化、产品相关的高风险等等,使得PMCF是必要的。
在MDR下评估合法器械的符合性,需要确认MDD/AIMDD下被认为必需的PMCF已被恰当地实施了,其结果也在MDR下进行的符合性评估中的临床评价中被完整地考虑了。
合法器械在MDR下提供充分的临床证据,需要通过符合MDR要求的临床评价过程,得出器械是安全且达到预期受益的结论。在此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器械在MDD/AIMDD指令下的上市前和上市后所产生的临床数据,还应包含器械符合MDR法规要求的上市后临床数据,必要时,还应考虑其PMCF研究的结果。
MDR临床评价的要求
PMCF计划应规定方法和程序,以便主动收集和评估临床数据,有以下几方面
1、确认器械在其预期使用寿命内的安全性和性能
2、识别之前未知的副作用并监控已识别的副作用和禁忌症
3、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标识并分析突发风险
4、确保在附录I第1节和第9节中所述的收益/风险比的持续可接受性
5、确定器械可能的操作不当或超出标示使用,以验证其预期用途是否正确。
根据MDR附录XIV的要求,整理出在做器械临床评估的一些要点
所有植入器械和III类器械,都需要做临床试验,除非是某些特殊情况,特殊情况在MDR中有详细的描述,这里就不赘述了。
1
临床数据来源
a) 自有产品的临床试验数据
b) 发表在科学期刊上的等同器械的临床试验数据:这里对于文献的筛选个人建议筛选不良事件报告不少于5例的文献。
c) 发布或未发布自有器械临床试验报告
d)临床数据的研究对象,要么是自有器械或者等同器械的安全性,要么是性能相关(有效性,和临床适应症相关,能否达到说明书上声称的预期用途的),或者两者都有。
2
等同器械
等同器械的选择应基于3个方面:技术特点、生物特点、临床特点,这个在MDR附录XIV
Part A条款3有详细的描述。这里也不赘述了。下面强调一下这一过程的重点:
a)在于等同器械在对比时,等同器械的预期用途和临床适应症要大于等于自有器械,如果找不到完全可以覆盖的等同器械,那超出的部分就要进行临床试验。这里要求在进行自有器械的说明书进行描述时,说明书的预期用于应与包含在等同器械内,且相同的适应症部分应描述一致,否则容易引起挑战。
b) 对比过程中,很多时候无法获取等同器械的材料、或者是自有器械采用全新材料。那么不好意思,只能进行临床试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