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Partnership(QFLP))制度是在我国外汇管理和人民币未完全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开放资本市场,加速人民币的国际化的措施。
QFLP是境外合格投资者投资境内股权市场的重要方式,但其资格申请不但涉及基金准入、工商登记,亦受到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以及外汇政策等限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系列旨在介绍QFLP政策、QFLP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设立要求、注册及备案指引、外汇监管政策、税务考量、持续报送义务、基金会计处理、审计考量及其他合规运营事项。
QFLP的定义及发展
QFLP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私募股权投资)以及VC(风险投资)市场。
自2011年上海率先启动QFLP试点以来,QFLP试点在试点城市、管理模式、投资范围等方面不断发展并日趋成熟。截至目前,已有五十多个地区发布了关于QFLP试点的相关政策文件,且多地区在近几年对相关QFLP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
QFLP相关政策目前仍主要以地方试点的方式推进,但随着政策的完善与逐步放开,QFLP为外资投资带来的便利不断加深,并成为外资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主要方式。
QFLP特点及优势
QFLP试点政策有如下特点及优势:
准入门槛低。如海南QFLP试点在准入上实行了推荐制,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仅在高管方面有一定要求,对企业无注册资本或出资规模、出资限制、投资者方面的要求。由于QFLP管理人与QFLP基金均须在基金业协会注册和备案,实际上在准入门槛上基本上实现了内外资统一准入。
管理更为简便,如QFLP基金只需一次性向当地金融监管局(金融办)报备投资的项目,而无需每次投资单独审批报备,日常监管和资格审查也相对宽松。再如外汇结汇管理便利,可以直接在托管银行办理业务,突破原有资本金结汇用于股权投资的限制。
投资范围广。QFLP的投资范围由Zui初的未上市公司股权逐步拓展到参与定增交易、dazongjiaoyi、协议转让交易、可转债及母基金(FOF)等。从投资范围上来讲,除了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外,QFLP的投资范围基本上与内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趋于一致。
相对于一般外资投资性公司,QFLP管理企业的形式更便利,更灵活,可以为公司制、合伙制等。
财政税收上的优惠,有限合伙制或契约制可使QFLP基金能够先分后税,规避公司制下的双重征税。日常税收优惠享受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