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应当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其股东或合伙人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或第款规走的条件。
境外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等值货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等值货币:(二)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其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境内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
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引进的大型企业,且在申请前的上一
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近3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且案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8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有至少2名具备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员:
(-)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二)有2年以上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四)在Zui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管理人员一并视为管理人员
境 内 私 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应当县备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境内企业:(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6个月以上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彊部饢寥釬纵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四)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3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五)管理公司注册地在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