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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深圳私募基金投资QFLP/QDLP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三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深圳私募基金投资QFLP/QDLP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和前述机构的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证监会其他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措施;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第四十九条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对公募基金管理人采取风险监控措施的,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公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检查,对公司的业务、人员、资产、资金、资料、系统等实施监控
第七十一条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九十七条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子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各相关方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妥善处理子公司退出事宜,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
百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条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深圳私募基金投资QFLP/QDLP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代表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和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单只私募基金 80%以上
基金财产投向单一标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
(二)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2000 万元,其中有
自然人投资者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三)该单一标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
制人、合伙人、从业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全体投资者一致
同意的除外;
(四)对全体投资者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确
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决策过程、风险提示等进行书面留痕;
(五)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稳健经营理念,业务开展应当与自身的公司治理情况、人员储备、投研和客户服务能力、信息技术系统承受能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业务保障能力等相匹配,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长远利益
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和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的其他业务的营利法人深圳私募基金投资QFLP/QDLP
百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证监会批准,并依法公告:
(一)变更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二)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设立从事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的境内子公司;
(四)公司合并、分立;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深圳私募基金投资QFLP/QDLP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第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建立覆盖、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人员、业务、场地等方面的防火墙机制,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第五十四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限期了结相关业务活动深圳私募基金投资QFLP/QDLP
本条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第六十七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风控指标监控体系和监管综合评价体系,实施分类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深圳私募基金投资QFLP/QDLP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负责合规风控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不得兼任投
资管理等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分公司或者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的业务
三、自2023年5月1日起,《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协会按照《办法》办理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提供该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主要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第五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公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部分业务的,应当充分评估、审慎决策,确保参与相关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具备相应、已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业务开展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
第七条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一)主要股东,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如任一股东持股均未达25%的,则主要股东为持有5%以上股权的大股东,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三)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一)Zui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二)不符合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
(三)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被撤销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公》规定自行清算的,在存续业务全部妥善处置完毕并获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可前,不得分配清算财产
第三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