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制度
2025-01-11 08:08 14.154.2.84 1次- 发布企业
- 深圳市红三羊供应链有限公司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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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进出口报关,海关清关,产地证办理,熏蒸商检植检代理,海运
- 所在地
- 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1006号文锦渡口岸综合报关大楼62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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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55-25108873
- 电话或微信
- 18807550903
- 业务经理
- 詹先生 请说明来自顺企网,优惠更多
产品详细介绍
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制度
/
1、总担保制度的由来
为了解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中有关担保金的收取问题,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更加有效地制止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海关总署出台了知识产权总担保制度。
2000年
海关总署开展为扣留侵犯商标权嫌疑货物提供总担保的探索。
2006年
海关总署发布第31号公告,出台总担保制度。
2009年
海关总署发布第183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办理条件和要求。
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对办理总担保进行了确认。
2011年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变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保函格式的公告》(2011年第1号),修改了《总担保保函》的格式样本。
2、总担保的优势
/
总担保申请经海关总署核准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请求海关扣留侵犯商标权嫌疑货物,无需再向海关另行提供担保。总担保制度是非强制性的,权利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维权情况决定是否向海关申请总担保。海关设立总担保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向被侵权次数较多的权利人提供更大的便利,对这些权利人来说,总担保极大节约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也提高了海关依职权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执法效率。
3、总担保的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制度仅适用于依职权调查模式下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条款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
4、总担保制度的办理条件
1.具有生效的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备案。
2.申请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5、总担保的办理流程
1.确定总担保的金额
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保管、处置等费用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向银行申请出具担保函
确定了应当提交的总担保金额后,权利人应当向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统称“担保人”)提出出具总担保保函的申请并签订担保协议。银行根据担保协议,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格式出具以海关总署为受益人的总担保保函。
3.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1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的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材料:
A.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书
/
B.担保人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保函
/
C.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处置费的清单
/
权利人可将上述材料邮寄到海关总署办理。邮寄地址: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知识产权处;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政编码:100730
4.海关总署受理后进行审核
5.海关总署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6.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
不收费。
6、总担保有效期
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无需再向海关提供担保。有关的仓储处置费仍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
7、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总担保有效期内应当履行的责任
1.支付仓储处置费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承担赔偿责任
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履行担保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书面通知担保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海关支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海关要求其支付仓储处置费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且人民法院在总担保保函有效期内要求海关协助执行有关判决的。
自海关总署向担保人发出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之日起,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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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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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担保制度的由来
为了解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中有关担保金的收取问题,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更加有效地制止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海关总署出台了知识产权总担保制度。
2000年
海关总署开展为扣留侵犯商标权嫌疑货物提供总担保的探索。
2006年
海关总署发布第31号公告,出台总担保制度。
2009年
海关总署发布第183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办理条件和要求。
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对办理总担保进行了确认。
2011年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变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保函格式的公告》(2011年第1号),修改了《总担保保函》的格式样本。
2、总担保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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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担保申请经海关总署核准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请求海关扣留侵犯商标权嫌疑货物,无需再向海关另行提供担保。总担保制度是非强制性的,权利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维权情况决定是否向海关申请总担保。海关设立总担保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向被侵权次数较多的权利人提供更大的便利,对这些权利人来说,总担保极大节约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也提高了海关依职权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执法效率。
3、总担保的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制度仅适用于依职权调查模式下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条款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
4、总担保制度的办理条件
1.具有生效的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备案。
2.申请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5、总担保的办理流程
1.确定总担保的金额
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保管、处置等费用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向银行申请出具担保函
确定了应当提交的总担保金额后,权利人应当向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统称“担保人”)提出出具总担保保函的申请并签订担保协议。银行根据担保协议,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格式出具以海关总署为受益人的总担保保函。
3.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1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的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材料:
A.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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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担保人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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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处置费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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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可将上述材料邮寄到海关总署办理。邮寄地址: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知识产权处;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政编码:100730
4.海关总署受理后进行审核
5.海关总署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6.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
不收费。
6、总担保有效期
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无需再向海关提供担保。有关的仓储处置费仍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
7、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总担保有效期内应当履行的责任
1.支付仓储处置费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承担赔偿责任
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履行担保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书面通知担保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海关支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海关要求其支付仓储处置费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且人民法院在总担保保函有效期内要求海关协助执行有关判决的。
自海关总署向担保人发出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之日起,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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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2015年01月22日 | ||
法定代表人 | 詹伟杰 | ||
注册资本 | 500 | ||
主营产品 | 买单报关,进口报关,RCEP产地证,商检,熏蒸,植检,外汇兑换,1039市场采购报关,9710跨境电商报关,代理退税,国际物流 | ||
经营范围 | 供应链渠道设计与管理;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代理报检业务;代理报关业务;日用品、通讯产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化妆品、服装鞋帽、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制品、汽车零配件、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展览展示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投资兴办实业(具体事项... | ||
公司简介 |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打破行业的习俗和假设,探索出新的服务、新的商业模式。把原本由管理咨询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外贸进出口公司、资金平台公司、报检报关公司、清关公司、仓库管理公司等分别履行的多种职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客户提供整散货物的进出口环节:进出口报关、产地证、商检、单证代做、买单报关、包柜、熏蒸植检、散货报关提交、外汇代收、海陆空运报关报检、代理退税、市场采购1039、跨境电商9710报关、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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