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信息
1.项目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办理
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业务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称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四)保证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信用承诺书;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七条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办理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四、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