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指南
备案依据
进口食品进口商的备案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
原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的进口食品进口商的备案管理。
经营食品种类
进口食品进口商可经营以下种类的食品:
肉类、蛋及制品类
水产及制品类
中药材类
粮谷及制品类
油脂及油料类
饮料类
糖类
蔬菜及制品类
植物性调料类
干坚果类
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
罐头类乳制品类
蜂产品类
酒类
糕点饼干类
蜜饯类
卷烟类
茶叶类
调味品类
其他加工食品类
特殊食品类
燕窝产品类
境外远洋捕捞
备案材料
进口食品进口商在备案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办理流程
进口食品进口商通过“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向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交纸质材料。
提交备案信息后,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申请号,进口食品进口商可凭此查询备案进程或修改信息。
海关核实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真实完整的将生成备案号并公布名单;需要修改的,将退回修改;不予备案的,将告知原因。
信息变更与备案有效期
若备案内容发生变更,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在60日内向备案海关提交变更申请,经核实后予以变更。
海关发现信息错误或未及时变更的,可责令限期更正。
备案有效期为长期有效。
深圳中外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醒:进口食品进口商在备案过程中,务必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