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与签发要求

更新:2024-07-25 10:04 发布者IP:121.34.50.126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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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与签发要求

  (一)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条件 

  1.“未再加工证明”的加签,于某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这些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已经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协议,接受由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必须已经取得中国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3.已经取得中国境内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货物,不需要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二)“未再加工证明”的内容

  1.“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澳门)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BEEN SU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HONG KONG (MACAO)”。

  2.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关使用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3.特殊情况下,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

  (三) “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

  1.货物的关系人(如制造商、承运商、中介商等,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时,需提交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和复印件各1份、中国的出口发票、报关单和申请人开具的转口发票(皆为复印件)及书面申请,据实申请。申请人应于货物交仓前提交申请。

  3.申请人应保证我国出口货物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或转运期间,不对该货物进行任何加工,方可获得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四)“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

  1.签发“未再加工证明”时,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应逐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单是否与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的,予以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2.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视情况在货物离境前对货物按规定比例进行查验。

  3.发现对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进行任何形式再加工的,不予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4.再加工包括:拆箱、分类(分级)、重新搭配、检验、换包装、再包装及替换产品等。

  5.对转口时未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离境后一般不再受理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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