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指出玩具是设计给14岁以下儿童用于玩耍或学习的产品,并对玩具物理机械性能,易燃性能,化学安全和标签等做出了相关规定。
2)《含铅消费品条例》(SOR/2018-83)
该条例要求在正常使用中会与用户嘴部接触的儿童玩具,铅含量不得超过90mg/kg。以下三种情况可豁免该要求:
a) 铅是产生零件的基本特征所必需的;
b) 没有含铅量较少的替代部件可用;
c) 当按照良好实验室规范进行测试时,该部件的铅释放量不超过90mg/kg。
3)《邻苯二甲酸酯条例》(SOR/2016-188)
该条例主要规定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
a) 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中的乙烯基不得含有超过1000 mg/kg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和邻苯二甲酸苄基丁酯(BBP);
b) 在合理可预见的方式放入四岁以下儿童口中的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任何部分中的乙烯基不得含有超过1000mg/kg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INP)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 (DIDP) 或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DNOP) 。
4) 《表面涂层材料条例》(SOR/2016-193)
根据该条例的要求,儿童玩具表面涂层材料的总铅含量不得超过90mg/kg,总汞含量不得超过10mg/kg。
5)《儿童饰品条例》(SOR/2018-82)
该条例指出饰品主要是为15岁以下儿童制造,设计尺寸、装饰、包装、广告或销售的珠宝,但不包括徽章、成就奖章或其它通常偶尔佩戴的类似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