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
01
监管机构
马来西亚负责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机构为马来西亚卫生部(MOH)的食品安全与质量处(FSQD)。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马来西亚食品包装材料受1 管辖,《食品法》和《食品条例》的目标是确保公众在食品的制备、销售和使用及其相关事项中免受健康危害和欺诈。《食品条例》P.U.(A)437/1985第VI部分规定了食品安全包装的一般要求,具体包括禁止使用将铅、锑、砷、镉或其他有毒物质带入食品的包装。P.U.(A) 437/1985禁止聚氯乙烯包装中氯乙烯单体含量超过1 mg/kg,或导致食品中氯乙烯单体含量超过0.05mg/kg。P.U. (A) 437/1985没有规定可以或不可以用于食品包装的物质(即“正面”或“负面”清单)。
03
合格评定程序
马来西亚进出口货物必须通过1977年《海关条例》中列明的口岸进出口。在运输工具抵达口岸后,承运人应在海关指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交进口舱单。进出口舱单包括货物的标识、号码、件数、运输方式、承运人名称、收货人姓名等信息。进出口货物需要填写报关单,报关单须对货物进行全面、如实描述,如实、详细列明货物件数/箱数、价格(包括单价和总价)、重量、数量、商品编码、货物类型、原产地(进口货物)、目的地(出口货物)等信息,提交进口地或出口地海关。
马来西亚食品安全与质量处依据P.U .(A) 437/1985《食品条例》第27A条和第28条规定,针对 。
陶瓷器皿进口指南要求拟用于制备、包装、储存、交付或接触供人类食用的食品的陶瓷制品,需满足铅铬的迁移要求,陶瓷制品应清楚且地标明以下信息:a)产品名称、商标或制造商供应商的名称、商标或任何其他同等含义的表达方式;b)原产国;c)骨瓷,瓷器,玻璃瓷,陶器,石器,或陶瓷餐具的任何其他分类;d)“食品接触用”字样或《食品条例》第13附表表三中的符号。马来西亚卫生部将对进口拟用于制备、包装、储存、交付或接触供人类食用的食品的陶瓷器皿实施分析证书(COA)要求。COA应由经出口国主管当局(CA)认可的实验室签发。每批进口货物应向授权人员提供COA。
根据2017年海关禁止进口令,关税代码为3924.10.9010的进口塑料奶瓶,在放行前必须获得食品安全与质量处的批准。婴幼儿奶瓶进口指南要求所有进口的塑料奶瓶应由马来西亚皇家海关部门(RMCD)提交给马来西亚卫生部进行检查和批准,禁止进口由聚碳酸酯塑料(PC)制成的塑料奶瓶,因为其含有双酚A。
04
温馨提示
出口马来西亚的企业需要注意马来西亚实施了。该标准规定了清真食品工业制备和处理的操作指南,其中包括对清真食品用加工设备、器具、机器及加工辅助设备的卫生要求和安全限制要求。
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可通过以下链接查询。(可滑动阅览)
1.马来西亚《食品法(1983)》http://sps.gdtbt.org.cn/upload/2021/note_attachfiles/162639/attachfiles/%E9%A9%AC%E6%9D%A5%E8%A5%BF%E4%BA%9A%20%E9%A3%9F%E5%93%81%E6%B3%951983%EF%BC%882006%E5%B9%B4%E4%BF%AE%E8%AE%A2%E7%89%88%EF%BC%89.pdf
2.马来西亚 《食品条例(1985)》
http://fsq.moh.gov.my/v6/xs/page.php?id=72
3.马来西亚《陶瓷器皿和婴幼儿奶瓶的进口指南》http://fsq.moh.gov.my/v6/xs/page.php?id=441000101
4.马来西亚 《清真食品:一般要求》https://www.jsm.gov.my/ms-1500
(转载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