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海关总署令
2. 《海关总署关于对定居证明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申请条件: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的移居境内旅客。
适用范围:
入境定居旅客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核准后可免税或征税进境自用物品。居留不满二年出境者,应复运或补税。
申请材料:
1. 进出境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 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定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 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4. 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注意:可选择提交书面告知承诺书代替实物证明,但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虚假承诺者不适用。
申请途径:
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提交电子数据至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验放自用物品。
注意事项:
选择告知承诺制时,申请人需承担相应责任,配合海关核查,履行承诺情况将纳入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