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认证 汽车OTTC认证 汽车配件EAC认证 TR CU 018/2011认证
1、一般规定
1、本技术法规根据本条第16条规定不论轮式车辆制造地是哪里确保投放到在欧亚联盟共同关税区内流通的旨在保护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环境保护,防止误导消费者行为。
2、受本技术法规管制的轮式车辆对象包括:
用于公共道路的 L、M、N 和 O 类轮式车辆(以下简称车辆)以及底盘;
影响车辆安全的车辆部件。
技术规范管制对象按附录1。
3、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以下车辆:
其设计规定的Zui大速度不超过 25 公里/小时;
专门用于参加体育比赛;
L 和 M1 类自生产之日起30年或以上,以及M2、M3 和N类不用于客运和货物的商业运输自生产之日起50年以上,带有原始发动机、车身和(如果有) - 框架保存或恢复到原始状态;
进口到欧亚联盟共同关税区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置于不提供转让可能性的关税制度下;
由参与国家计划以协助居住在国外的人的自愿重新安置的个人财产进口到欧亚联盟的共同关税区,或在既定秩序中被承认为难民或被迫移民;
属于外交和领事使团、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国际(国家间)组织,以及这些使团(组织)的雇员及其家庭成员使用的车辆;
越野重型车辆。
4.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仅用于完成第 1)、2)、4)和第 3 款规定的车辆的部件。
5、本条款自2018年11月11日起生效
2、定义
3、市场处理或委托
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车辆及其零部件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并按照本技术规定第6条的规定在市场上打上产品流通EAC标志来确认。
车辆流通的发行日期是识别车辆的文件的登记日期。
证明在发行时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是:
对于以型式认可的形式进行合格评定的车辆 - 车辆型式认可(OTTC)-Vehicle Type Approval –OTTS(也叫OTTC);
对于底盘——底盘的型式认可(OTC)-Chassis Type Approval - OTSсh;
对于单车——车辆结构安全证书(SBKTS)-Individual operating permit for vehicles -OBTS(也叫BKTS)
对于车辆部件 -EAC符合性声明或EAC合格证书-safety-relevant parts of vehicles-EAC Certificateor EAC Declaration。
证明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在其注册号的车架构中都配有一个唯一的名称,确认其在欧亚联盟关税领土内的有效性,以及颁发它们的国家的独特名称.
根据本技术法规规定的程序在欧亚联盟成员国之一进行的产品合格评定结果制定的EAC证书在海关联盟所有成员国有效。
4、安全要求<
禁止使用旧零部件制造车辆,但供个人使用的车辆除外。
禁止在M1和N1类车辆上安装相对于车辆在支撑面水平面上的外轮廓对应的保险杠向前突出的结构和由钢或其他具有类似强度特性的材料制成。本要求不适用于车辆标准设备提供的结构和根据既定程序通过合格评定的结构,以及重量小于0.5公斤的金属格栅除仅用于保护前灯和国家牌照及其紧固元件。
经海关联盟委员会批准的清单中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材料不允许存在于空调的成分中,以及用于车辆的制冷设备中。
投入流通的M类商业客运车辆和儿童运输的车辆,N类用于运输固体废物和垃圾(垃圾车)、特殊、危险、重型和大件货物以及运营服务车辆应配备卫星导航设备。这些车辆的设计必须确保为它们配备指定设备的可能性。
运营服务车辆和用于运输固体生活垃圾和垃圾的N类车辆(垃圾车)应按照海关联盟成员国家的立法规定的方式配备了卫星导航设备。
使用指定设备运行的车辆,设备按照海关联盟各国的立法规定的方式进行。
13.1.已发布的包含在UNECE第94和95号法规范围内的M1类车辆和包含在UNECE第95号法规范围内的N1类车辆配备了紧急呼叫系统,其他M1和N1类车辆,M2、M3、N2、N3类车辆配备车载紧急呼叫系统/设备。
M2和M3类客运车辆和N2和N3类货运车辆的设计应提供配备(定期安装、紧固、供电)技术的可能性监测交通、劳动和休息(行车记录仪)。
具有指定设备的车辆的设备,按照海关联盟各国的监管法律法案规定的方式进行。
本款的要求不适用于《关于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机组人员工作的欧洲协定》(AETR)第2条中提及的车辆。
车辆的操作界面(一组为用户提供与电子系统交互能力的元素,包括用户接收视觉和语音信息以及用户引入控制命令)投入流通,以及在其上应用信息和警告标签,都必须是采用俄语进行的。
本要求适用于以型式认可的形式(OTTC)对以下方面进行合格评定时:
显示在信息屏幕(显示器)上或关于车辆系统故障、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危险以及个别车辆安全系统的激活的语音警告消息;
铭牌<1> 和车辆上的贴纸<1>,告知车辆及其系统的安全使用。
根据车辆操作手册(说明书)中的适当俄文翻译和解释,本要求不适用于:
音、视频、游戏等多媒体系统的信息屏(显示)信息;
缩写词;
应用于车辆控制和结构元件的铭文;
计量单位;
公司名称、车辆品牌名称、系统和车辆部件;
UNECE法规和全球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
专为加油站员工设计的信息和铭文。
通过执行UNECE法规、全球技术法规,直接按照本技术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要求的实施:
1) 第11 - 15条和附录2和3 - 关于投入流通的车辆类型;
2) 第11 - 15条和附录4和8 - 关于投入流通的单一车辆;
3) 附录5——关于投入流通车辆的尺寸和重量限制;
4) 附录6 - 关于投入流通的特殊和专用车辆;
5) 第11 - 14条和附录8 - 与运行中的车辆有关;
6) 附录9 - 与运行中的车辆设计变更有关。
在创新改装车辆的情况下,安全要求由国家技术监管授权机构(海关联盟成员)的决定确定,在该机构中进行合格评定。在将这些新要求引入技术法规之前,海关联盟其他成员国有权不承认在其领土内基于确认符合规定要求而颁发的车辆型式批准和底盘型式批准。
M类和N类车辆及其内燃机按照附录1分为环境等级。
每辆车都有一个单独的识别号。流通车辆(底盘)的标识要求由本技术法规附录7规定。
识别号内容的要求不适用于进口到海关联盟关税区的单一车辆,也不适用于本技术法规生效前批准的车辆。
禁止将M2、M3类右驾车辆投入流通。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禁止将属于其他类别的右舵车辆投入流通。
作为在役车辆的可更换(备件)部件释放到流通中的部件,当安装在车辆上时应确保不会降低与车辆和投入流通时的水平相关的安全水平。
车辆零部件类型要求清单见本技术法规附录10。
如果车辆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作为运行中车辆的可更换(备件)部件进入流通,应提供给这些车辆的组装生产要求被认为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
对已停止生产的车辆更换(备件)部件的要求保持在此类车辆生产结束时的有效水平。
如果本技术法规适用于为紧急救援需要和国家国防命令提供的车辆(底盘)及其部件,则其要求清单和合格评定表由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国家客户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