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为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出口监管流程,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22日正式发布《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这标志着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模式正式向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一、适用范围
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模式主要涵盖以下两种类型:
(一)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监管方式代码“9710”)
这一模式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直接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送达境外企业的情形。企业需按照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方式代码“9810”)
这一模式适用于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先运送至海外仓,再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并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的情形。同样,企业需要按照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以确保整个交易过程的合规性。
二、企业管理与备案
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物流企业等,应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需在海关进行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三、通关管理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报流程包括清单申报和总运单作业模式。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向海关传输清单总分单,海关将根据清单的审核状态、运抵单数据、总分单信息等进行处理。出口商品实际离境后,企业还需向海关传输离境单数据。对于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清单,企业可以发送撤销申请单进行撤销操作;对于申报内容错误的清单,企业可以通过发送改单申请单进行修改操作。
四、注意事项
1.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确保货物质量与安全。
2. 海关实施查验时,企业应配合海关查验工作,确保查验的顺利进行。海关将优先安排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的查验工作。
3.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为企业提供更灵活、便捷的通关选择。
五、文件依据
本次全国推广的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模式依据的主要文件包括《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和《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
全国推广的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模式将优化跨境电商出口流程,提高通关效率,为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市场机遇。企业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出口业务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