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随着国际文化交流的增加,文物进出境活动日益频繁。
受保护的文物
·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
· 与重大历史事件或人物有关的史迹、实物;
· 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 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图书;
· 反映历史上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实物;
· 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
· 境内出土的文物;
· 国有单位收藏的文物;
· 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 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可收藏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并可依法流通。
文物出境规定
· 国有文物、珍贵文物和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出境;
· 特殊情况下,如出境展览或经国务院批准,可依法办理;
· 文物出境需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并由海关凭许可证放行。
文物出境审核
· 1949年以前的艺术品、手稿、文献等;
· 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人物有关的实物;
· 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的实物;
· 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作品;
· 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等。
文物出境展览
· 需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 展览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可经批准延期。
暂时进境文物监管
· 临时进境文物需向海关申报并经审核、登记;
· 滞留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复出境需核对无误。
走私文物的法律责任
· 走私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走私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法处罚。
以上信息旨在帮助企业和个人了解文物进出境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合法流通。在进行文物进出境活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