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产品法规 (CPR 305/2011/EU)
欧洲议会于 2011 年 3 月 9 日发布的建筑产品法规 (CPR 305/2011/EU)废除了建筑产品指令 (CPD 89/106/EEC),并对建筑行业制定了更严格的规则。
CE标志对于欧洲经济区市场上投放的所有建筑产品都是强制性的,并且受欧洲协调产品标准或欧洲技术评估的覆盖(这些产品由未受欧洲协调标准覆盖但产品的制造商使用)仍然希望他们的产品带有CE 标志)。
CPR旨在quebaotongguo性能声明提供与投放到欧洲市场的建筑产品相关的可靠的性能相关数据。
CPR的主要目的是打破技术性贸易壁垒,以确保建筑产品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它通过协调那些以前导致障碍的因素来做到这一点,规定:
统一技术规范体系(目前有 450 多个建筑产品统一标准 (hEN) 生效)
每个产品系列的一致性证明和一致性验证的商定系统(如协调技术规范中所述)
公告机构框架,以及
建筑产品的强制性 CE 标志作为进入内部市场的通行证
CPR的目的并不是协调国家建筑规范。每个成员国都可以自由设定自己对建筑工程性能的要求,并据此对使用时的建筑产品的性能提出要求。每个成员国都可以选择建筑产品特定用途所需的性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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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品法规 (CPR 305/2011/EU) 涵盖哪些产品?
该法规适用于建筑产品。建筑产品的定义包括制造并投放市场以用于建筑目的的任何产品或成套产品,这直接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
预制普通/轻质/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门、窗、百叶窗、大门及相关建筑五金件
膜,包括施加的液体和套件(用于水和/或水蒸气控制)
保温隔热产品。-复合绝缘套件/系统
结构轴承
结构接头用销钉
烟囱、烟道和特定产品
石膏制品
土工布、土工膜及相关产品
幕墙/覆层/结构密封胶玻璃
固定消防设备(火灾报警/探测、固定消防、消烟抑爆产品)
卫浴电器
流通装置:道路设备
结构木材产品/构件和辅助件
人造板和元件
水泥、建筑石灰和其他水硬性粘合剂
混凝土用钢筋和预应力钢(及辅助件)
后张紧套件
砖石及相关产品
砌体单元、砂浆和辅助材料
废水工程产品
地板
金属结构制品及辅助品
内外墙和天花板饰面
内部隔断套件
屋顶覆盖物、屋顶灯、屋顶窗及附属产品
屋顶套件
道路建设产品
骨料
建筑胶粘剂
与混凝土、砂浆和灌浆相关的产品
空间供暖器具
不与人类饮用的水接触的管道、储罐和辅助设备
与供人类饮用的水接触的建筑产品
平板玻璃、压型玻璃及玻璃块制品
电源、控制和通信电缆
接缝密封剂
固定装置
建筑套件、单元和预制构件
防火堵漏、防火封堵及防火产品
阻燃产品
EC 305/2011 法规符合性声明
根据 EC 305/2011 法规,符合性声明也称为性能声明 (DoP) 应为:
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交
根据委员会条例 157/2014 在线发布
绩效声明的Zui低内容:
产品类别
评价体系
协调标准的编号和日期
目的
主要功能列表
至少一项主要特征的描述
为了根据 305/2011 法规起草性能声明并获得 CE标志,需要根据产品类型在多个系统下进行测试。
CE 标志符合 CPR 305/2011/EU(参见 CPR 附件ZA)
附件 ZA 目前可被视为 CE标志的“清单”,制造商可以在其中查看其产品的所有可能要求以及如何对其进行测试。根据CPR,这将形成一份用于起草性能声明 (DoP) 和加贴 CE 标志的清单。
DoP 提供的所有信息均应严格应用相关 hEN8提供的方法和标准来获取。DoP提供有关产品基本特征的信息。制造商通过制定DoP,承担建筑产品符合声明性能的责任。CE标志的申请遵循DoP,并有效地证明制造商在制定DoP时严格遵循了所有适用的程序,DoP是准确和可靠的。
经济经营者的责任
制造商
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欧洲统一产品标准 (hEN) 涵盖的建筑产品将被要求:
为产品制定性能声明 (DoP),并且
贴上CE标志
欧洲标准组织 (CEN) 正在努力修改 hEN 中附录 ZA的模板,以应对 CPR 引入的变更。这不会影响标准正文或附录ZA在产品特性、测试方法或制造商和公告机构商定的角色方面的材料内容。就目前情况而言,制造商可以使用当前的附录ZA 为 2013 年 7 月 1 日做好准备。
制造商还必须:
保留文档 10 年,
确保生产的一致性,
监控市场上的产品,
确保产品可识别,
指示产品上的接触点,
以适当的语言提供说明和安全信息,
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并且
配合国家当局的要求。
进口商
CPR对投放市场的建筑产品引入了“监管链”方法,从而使代理商和进口商承担更大的合规法律责任。
为了遵守 CPR,进口商必须:
确信制造商已完成遵守 CPR 所需的所有工作,
确保他们(进口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出现在产品、标签或相关文件上,
确保说明和安全信息采用特定市场的适当语言,
确保产品在不会改变产品合规性的条件下存储或移动,
监控市场上的产品,
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
将文档保存 10 年,并且
配合国家当局的要求。
经销商
分销商将承担与进口商类似的注意义务。
为了遵守 CPR,经销商必须:
适当注意产品是否合规,并拥有所有文件来验证是否符合 CPR,
确保说明和安全信息采用特定市场的适当语言,
确保制造商已使产品可识别,并且制造商/进口商的联系方式可用,
确保产品在不会改变产品合规性的条件下存储或移动,
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并配合国家当局的要求。
欧盟建筑产品授权代表
如果制造商位于欧盟以外,则必须在欧盟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以便发布欧盟符合性声明或在产品上加贴 CE标志。
授权代表的职责
授权代表根据书面授权代表制造商行事。该代表保留一份合格声明(性能声明),并就与制造商提供的建筑产品有关的所有事宜与主管当局合作。
除了根据 (EU) 第 305/2011号法规的要求提供有关产品认证和合格声明的全套服务外,CCIS-EXPERTISE 还提供欧盟授权代表的服务。
根据CPR 305/2011/EU的产品声明和认证程序:
为了让产品得到欧洲当局的评估,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提交欧洲技术评估申请:制造商向评估机构发送产品、其用途和生产特性的技术说明。
与技术评估机构签订合同。
工作计划的一致:这将在申请后三个月内进行。
欧洲批准文件草案:工作计划批准后6个月内起草初步欧洲评估文件。
评估决定的修改和推迟:由欧盟委员会特设工作组同意。
采用并发布Zui终产品验证文件。一旦产品获得 CE 标志,与其相关的欧洲评估文件就会以欧盟语言在线发布。
欧盟委员会的观察员可能会出席欧洲评估过程的所有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