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与类型
1. 舱单定义: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是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
2. 舱单类型:
(1)舱单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l “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l “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l “装(乘)载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
(2)舱单相关电子数据包括装箱清单、运抵报告、理货报告。
l “装箱清单”,是指反映以集装箱运输的出境货物、物品在装箱以前的实际装载信息的单据。
l “运抵报告”,是指进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货物、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以及进出境物品运抵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时,相关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
l “理货报告”,是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
二、舱单传输主体
·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统称“舱单传输人”)需按海关备案范围在规定时限内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 出口货物发货人、理货部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需按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三、进境舱单管理
1. 备案管理:舱单传输人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需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备案后方可传输电子数据。备案内容变更时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 原始舱单传输: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需按时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海关接受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3. 分拨分流:舱单传输人需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分拨货物、物品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分拨;同样,为防止货物、物品积压、阻塞港口,经营人需向海关提出疏港分流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疏港分流。
四、出境舱单管理
五、舱单变更管理
1. 变更时限:已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如需变更,舱单传输人可在规定时限前直接变更,但货物、物品所有人已向海关申报的除外。
2. 数据核对与处理:海关核对舱单电子数据与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发现不符时,要求相关传输人说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变更或删除手续。
六、罚则
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将受到警告,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违法所得。
请注意,本梳理仅基于提供的内容,实际应用中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