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投资者不具备实缴出资能力
1.案例情况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 A 提交私募股权基金 B 备案申请,其投资者为3 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为认缴上亿元规模、实缴仅100 万情形。经核实,3 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于近期设立且未募集完毕,信托计划账户内仅实缴100 万资金,不具备后续实缴出资能力,拟待私募股权基金B 备案通过后,继续对外分批募集。
2.案例分析
私募基金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认缴金额应与其实际出资能力相匹配,投资者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差异较大的,关注其是否具备后续实缴出资能力。上述案例中,拟备案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交备案时并未募集完毕,不具备实缴出资能力,计划待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再继续募集资金。此类行为涉嫌“先备后募”,协会已退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其投资者信托计划应募集完毕并具备实缴出资能力后再提交私募基金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