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超期未报关的进口货物
收货人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14天内申报。
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的,海关将征收滞报金。
超过3个月未申报的,货物将被海关依法处理。
02 误卸或溢卸的进境货物
未列入进口货物清单的误卸或溢卸货物,需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进口申报。
经海关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办理。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货物将被海关依法处理。
03 放弃进口货物
收货人声明放弃的货物,将由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污染环境的货物不得放弃。
无法退运的货物,需在监督下销毁或妥善处理,费用由收货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