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构)筑物结构与布局
(1)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按GB50016规定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建筑进行设计。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分离,与其他厂房建筑之间不得低于12米,与民用建筑之间不得低于25米。
(2)建筑物为单层建筑时,屋顶应用轻型结构。
(3)多层建筑应采用框架结构或在墙上设置泄爆口。
(4)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出入口的疏散门应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
(5)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
2、爆炸性危险区域
(1)持续进行金属制品磨削、打磨、抛光、抛丸喷砂的车间出入口,粉尘收尘装置存放区域出入口应设爆炸危险警示标志。
(2)工房、成品库房内不应存放与金属粉尘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或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电器,铭牌标识清楚,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外壳无裂缝、损伤,电机不得漏油。
(2)生产场所电气线路应采用镀锌钢管套管或铠装式保护,并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位置敷设。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设。
3、防爆电气设备
4、防雷防静电
(1)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可靠接地。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5、通风、除尘
(1)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与其它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b)应按生产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并保证除尘系统有足够的风量,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2)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并保证有足够的吸尘风量,满足作业岗位职业卫生要求。
(3)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4)除尘器宜安装于室外;如安装于室内,其泄爆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并根据粉尘属性设立隔(阻)爆装置。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5)袋式除尘器应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进行可靠清灰。并根据除尘器类型、清灰方式、过滤风速、入口粉尘浓度等确定合理清理周期,清灰气源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要求,并详细记录。
6、作业安全
(1)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及检修应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敲击除尘器各金属部件。
(2)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 必须停止生产作业, 应遵守下列规定:
a)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b)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c)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d)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3)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禁止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
(4)检维修作业:生产系统应完全停止、现场积尘清理干净后,方可进行检维修作业;检维修作业如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应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确定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
(5)作业场所清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定期对生产场所残留的粉尘进行清理,清洁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场所,包括地面、墙角墙面、设备表面和横梁等,并及时对除尘器、吸排尘管道等设备的粉尘进行清理;
b)应当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扬尘等方法进行粉尘清理。
(6)严禁使用压缩空气正压吹扫粉尘。
(7)企业应为粉尘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防静电手套、防静电鞋、防静电服或棉布工作服、防尘服、阻燃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
(8)企业应配备防爆电气维护人员,具备防爆电气知识,负责防爆电气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9)清理、收集的粉尘应按规定存放;收集、贮存的遇湿易燃金属粉尘必须采用防潮、防湿措施,严防粉尘遇湿自燃。
(10)粉尘爆炸危险区禁止使用与金属粉尘发生化学反应的灭火器材,如水雾、二氧化碳灭火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