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 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许可,可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养殖水产原料。
2. 养殖规模需达到一定标准:土塘或开放性海域养殖水面总面积50亩以上,水泥池养殖水面总面积10亩以上,场区内养殖池有规范的编号。
3. 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4. 养殖场的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应符合《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
5. 法》要求。
二、办理材料
1. 出口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
2. 养殖场法人代表/承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复印件。
4. 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至少五张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进排水设施等)。
5. 养殖塘(池)分布示意图及编号。
6. 水质检测报告,需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要求。
7. 所用饲料的品名、成分、生产许可证号及生产企业信息。
8. 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分、批准号、生产企业及停药期清单。
9. 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
10. 工商营业执照。
11. 质量体系文件清单。
三、办理流程
1. 养殖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2. 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
3. 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四、办理步骤
1. 登陆入口
o 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o 在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下选择“更多”找到“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
2. 备案登记申请
o 点击“企业资质”模块的“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
o 进入平台后,选择“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
o 点击“备案登记申请”开始填写相关信息。
3. 录入信息
o 分为单据信息、基本信息和上传附件三部分。
o 录入信息时,注意按照提示填写,对于需要调取参数的字段,按空格键选择。
4. 暂存与文件上传
o 完成单据信息和基本信息录入后,先保存。
o 点击“文件上传”按钮,选择并上传所需的附件。
5. 申报与查询
o 上传成功后,确认信息无误,点击“申报”按钮提交申请。
o 申报后,可在“企业申请单查询”中查看申请状态和海关回执。
五、注意事项
· 填写申请时,请确保所有必填项都已如实填写。
· 对于非必填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 提交申请前,请仔细核对所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可咨询所在地主管海关或相关部门。
请注意,本指南以水产品养殖场为例,其他类型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流程可参考此办理指南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