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后是否需要认缴资金,主要取决于公司是以破产还是注销的方式结束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果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在破产程序中,股东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未实缴的出资额。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选择注销,那么股东在注销时不需要认缴资金。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注销时,如果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实缴,无论是否到了期限。这意味着,股东在公司注销时需要完成未实缴的出资额的缴纳。
如果公司以破产方式结束运营,股东需要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缴纳未实缴的出资额;如果公司以注销方式结束运营,股东需要完成未实缴的出资额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