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指定监管场地?
二、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分类
A类场地:可以处理未经检疫处理的原木,以及已进行去皮或检疫处理的原木。
B类场地:于处理已进行去皮或检疫处理的原木。
三、建设要求
1. 场地基本建设
独立封闭的场所设置。
完善的卡口和围网(墙)设施。
必要的仓库、场地设施和标识。
查验场地、设备和人员的配备。
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提供大型检查设备和辐射探测设备。
暂不予放行货物的专门仓库或场地。
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
2. 监控摄像头设置
在泊位、堆场、仓库等关键区域设置监控摄像头。
视频监控存储录像至少保留3个月。
3. 功能区划分及设施设备
场地设置在进境口岸范围内,实施封闭管理。
合理布局,清晰的区域划分和标志。
配备专用通道、平整硬化的场地。
检疫处理场地应与进口量相适应。
4. 检疫处理设施情况
对于A类原木业务,需满足特定的年加工、处理能力和设施要求。
熏蒸处理设施应具备自动操作与控制功能。
四、申请流程
政府立项:由相关单位或企业提请地方政府进行可行性评估和立项。
海关初审评估、审核批复:直属海关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海关总署进行复审并反馈。
海关验收:申请单位需在2年内完成建设,并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
海关门户网站公布:验收通过的场地将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