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鉴定评级检测评估有哪些内容:
检测项目:房屋遭受火灾、雪灾、风灾、地震、爆炸等,对其结构构件损坏范围、程度及残余抗力的检测。
适用范围:结构构件损坏需要灾后检测评估的建筑物或结构。
现场检测:损坏范围、程度、残余抗力、沉降、倾斜、裂缝、砌体结构构件、地基基础、木结构构件、混凝土结构构件、钢结构构件等。
检测过程:
1、根据房屋受害程度,可燃性物的种类、数量、推测火灾范围和规模。
2、对受损结构构件进行外观调查,初步确定构件的温度分布情况和损坏程度及范围。
3、采用现场检测仪器,对受损构件和相应的未受损构件进行对比检测。
4、必要时对受损构件的受损部位材料取样,进行微观测试,确定结构构件的损坏程度。
5、确定结构力学模型,进行结构承载力验算,确定结构加固方案。
灾后房屋检测是房屋质量评定的终方式,也是法院裁决的主要依据,其*性相当于金字塔的**,报告全国范围内有效。
全国业务范围:
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天津,上海,北京,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内蒙古,重庆,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宁夏,福建省,广西省,广东省,深圳,陕西省,青海,甘肃,云南省,辽宁省,海南省,吉林省,黑龙江,西藏。
什么是危房:
1.危房鉴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危房的鉴定较应慎之又慎。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的鉴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
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过1 年。
1.1 危房分类
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1.2 鉴定原则
1.2.1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2.2在地基基础或结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若构件是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1.2.3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结构老化的程度、周围环境的影响、设计安全度的取值、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危险的发展趋势等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1.3 危险范围的判定
1.3.1 整幢危房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几种情况都是属于整幢危房的范围。
1.3.2 局部危房
局部危房是指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要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房屋;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房屋;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些都是局部危房的一些典型特征。
1.3.3 危险点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 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