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权法》修订以前,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翻唱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既不是广播权,也不是表演权,更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这个演唱视频被平台保存,网络用户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内典机观看,此时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新的《著作权法》实施以后,因为新法对“广播权”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所以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翻唱他人作品,就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广播权”。
至于为什么?大部分律师都没有弄清楚,我在这里解释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实在是太专业了。
所以,主播在直播平台不要随意演唱他人作品,除非取得授权。平台也对主播“表演”行为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监管,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虽然不可避免,也无法避免,但是知识产权意识一定要加强。
直播间通常有大量的在线观众,并且通常存在打赏行为,而主播往往是为了吸引粉丝、与粉丝互动才进行演唱,这种情况一般很难构成‘合理使用’的免责情形。”在直播间未经许可演唱他人的歌曲,还可能同时涉及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侵犯。在网络直播中演唱歌曲是通过非交互式的方式公开传播作品,属于现行著作权法下广播权控制的行为,如果没有事先获得词、曲作者的许可,就可能侵犯其著作权。
什么情形属于“合理使用”?举例道,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针对在直播间唱歌被起诉一事,呼吁各位主播和视频创作者,在直播和内容创作中,一起注重提高音乐版权保护意识,尊重和保护版权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音乐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