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香港离岸豁免
香港税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对离岸收入不征税,而是按属地原则,只就来源于香港的利润征税,如果利润不在香港产生,则可申请离岸豁免缴交利得税。
简言之,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业务利润并非来自香港,公司便可于申报香港利得税时,同时向香港税局申请离岸收入以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于今年1月1日新生效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也就是离岸豁免机制,对传统的香港控股公司架构产生较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在离岸豁免机制下,有些“指明外地收入”即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的离岸利息、股息、处置收益或知识产权收入将被视为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因此须被征收利得税。但是,如果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满足相关豁免条款的要求(即经济实质要求、关联要求和持股要求),则相关的指明外地收入仍然可以豁免香港利得税。
离岸豁免相关规定
✅受涵盖的纳税人: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
✅受涵盖的收入:
无法满足「实质经济要求」的4种被动收入,即在香港收取的离岸股息、利息、处置收益和知识产权收入;
对于「实质经济要求」的定义,是指纳税的公司必须要有足够数目的合资格员工,及达到一定的经营支出的要求。
✅豁免征税条件:
上述的受涵盖收入,只要相关持股少于5%,公司被动收入不超过50%,且公司负责人为香港居民或是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就可以获得豁免。
总结:在新生效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只有满足以上提及的特定条件,香港以外的离岸被动收入才可以继续享受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