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国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要求盘点及审批细则,目前,对于注册后的融资担保公司的合规经营,现行有效的行政监管法规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四项配套制度,以及部委规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原中国银保监会出台的非现场监管等其余监管补充规定。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地方金融发展基础不同,根据本地实际,部分地区对监管规则进行了细化,部分地区以地方立法权的形式对监管规则进行了完善。以下列举部分予以参考:
(一)北京
2023年4月27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提高了在京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条件,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允许自然人作为股东,但对自然人股东有资格要求,要求自然人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并可能核查自然人的纳税记录,核实纳税记录是否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在监督管理方面,除了依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可做出相应的xingzhengchufa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责令整改、出具警示函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要求融资担保公司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结果报告。
(二)上海
2021年4月15日,上海在《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上海要求在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但对于股东是否可以为自然人并未有明确的允许或限制规定,也未明确要求需一次性实缴;在监督措施方面,监管部门可以对存在风险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要求实控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及董监事高人员对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等事项作出说明。
(三)广州
广州在《广州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未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但在2010年出台的《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广州作为一类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值得一提的是,广州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的、融资担保公司解散/被撤销/破产这些情形的,要求强制退出融担行业。广州为了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增资扩股,对增资扩股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实收资本奖励。
(四)深圳
深圳对于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若由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对企业法人的持股比例有一定的要求,若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则没有明确自然人应有的持股比例。对于罚则,并未在其中做细致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9月,深圳市金融地方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征求《深圳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告,对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新的规定:调整了部分审批、备案事项,匹配了《条例》和四项配套制度;提高新设门槛,要求新设融资担保公司Zui低注册资本需达到3亿元人民币,并对主发起人财务指标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行业退出机制,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僵尸”机构,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并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融资担保公司,可强制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