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验规则
1 检验分类
1.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4.1、4.2、4.3。
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或配方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1.3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批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符合检验数量的样品,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2 判定规则
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