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投资合伙企业注销办理条件
海南投资合伙企业注销办理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请注意,合伙企业解散时,应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应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情形下的合伙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例如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的,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司法协助、xingzhengchufa等情形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注销前必须批准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