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必看指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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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必看指南书



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应当通知私募
基金管理人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将私募基金财产管理职
责转移给其他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清算或者转移
的,参照《私募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本办法第五十八条处理证券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第三十五条 私募基金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
变更备案手续:
(一)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认缴规模、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费用及收益分配安排等重要事项;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
务机构;
(三)基金经理、基金管理团队或者关键人士;
(四)私募基金类型;
(五)影响私募基金运行和投资者重大利益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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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证券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第七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三条采取措施,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百二十四条进行:

(一)以非自有资金或者非法取得的资金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出资或者增资;抽逃资本;违规持有或者实际控制公募基金管理人股权;违规处分股权,变相规避行政许可;

(二)未依法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任免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擅自干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或者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等活动;

(三)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占有或者转移公募基金管理人资产;违规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为其或者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四)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确保托管基金产品平稳有序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在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监督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考察、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并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二)在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三)公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由基金托管人履行相应职责,必要时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四)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证监会指导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投资负面清
单制度    

    百零七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证券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第二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0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或者自然人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出资设立分支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百五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七十七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募集情况;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六)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临时报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一)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应当严格划分业务边界,建立有效的隔离制度,不得存在利益输送、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七条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一)主要股东,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如任一股东持股均未达25%的,则主要股东为持有5%以上股权的大股东,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三)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东证券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百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职等的监督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确保托管基金产品平稳有序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在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监督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考察、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并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二)在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三)公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由基金托管人履行相应职责,必要时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四)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职责证券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第五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在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中基协发〔2023〕 5 号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修订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证券服务机构,证监会备案代办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业协会
不予登记:
(一)《私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
(三)提供的申请登记信息或者材料存在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隐瞒;
(四)申请登记前违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
活动;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百四十三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解散、破产、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以下简称退出)致使无法继续经营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为确保新旧规则有序衔接过渡和《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施行前已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等业务,协会按照现行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二)实缴资本、财务状况的文件材料;
(三)主要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四)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金募集、投资者适当性、
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等相关制度文件;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代表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和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股权事务管理,及时核查股东资质,履行向股东、拟入股股东等相关主体的合规告知义务

第七十三条 基金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证监会的其他规定,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对基金服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基金服务业务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规模达到规定标
准的,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运营资金、从业人员、合
规风控、风险计提、信息报送等要求
单一投资者限于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四)(五)
(六)项规定的投资者,且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1 亿

母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份额、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
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临时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