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以来,一带一路的红利展现得淋漓尽致,许多企业想要“走出去”,据行业专邺人士分析,国内企业普遍看好通过“走出去”到国外投资注册的前景加快国外市场的产业布局。需要注意的是以企业出资投资注册境外公司则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本文就将详细讲解一下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审批的部门。
一、境外投资备案商务部审批要求及职能
1.主要法律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1)侧重对境外投资行为的真实性的审核,而非仅仅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
(2)境外投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新设、并购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等几类,在不考虑境外再投资的情况下,在填写申报系统时需区别新设、并购两大类分别填写;
(3)根据投资行为指向的国家和行业不同,亦涉及到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和核准两种情况;
(4)需填报“深圳市”对外合作管理系统以及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
2、核准或备案的条件、机构及时间
1)需核准的国家:不丹、冈比亚、布基纳法索、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兰、梵蒂冈、帕劳、马绍尔群岛、所罗门群岛、基里巴斯、图瓦卢、瑙鲁、巴拿马、多米尼加、海地、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拉圭、伯利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朝鲜、伊朗、利比亚、苏丹、索马里、利比里亚、司科特迪瓦、刚果(金)、几内亚比绍、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中非、黎巴嫩;
(2)“是否涉及一国(地区)以上利益”是指具体的投资项目涉及到多国或地区利益,如矿产资源位于多国边境或争议地区、道路或电网跨越多国或地区边境、开发国际水利资源对上下游国家造成影响等;
(3)“是否涉及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是指对外投资中使用产品或技术是国家有关部门限制或禁止出口的。
二、发改委主管境外投资备案的手续及职能
1.主要法律依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1)针对境外投资的项目端,侧重对项目的审核;
(2)根据所投资项目的性质及投资金额的大小,存在国家发改委核准和地方发改部门备案两大类。
2、核准或备案的条件及机构情况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从中方投资金额和项目涉及的国家、地区、行业两方面判断,境外投资项目系核准或备案。具体如下表所示:
核准类 | 备案类 | 备案类 | |
项目情况 | 核准机关 | 项目情况 | 备案机关 |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不区分限额 | 国家发改委 | 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 国家发改委 |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以上 | 国家发改委 | 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 | 国家发改委 |
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以上,并且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 | 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国务院核准 | 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注: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三、银行部门主管境外投资备案的手续
1.目前银行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监管态度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目前对于资本项下的外汇业务均已下放至银行处理。
根据中行的严格监管要求,对于超过500万美元的资金出境业务,需要提报外管局进行额度审批,而不论该企业是否已取得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已完成外汇登记等待资金出境,严防规避大额业务进行拆分。
而各大银行出于谨慎性考虑,在人行规定的500万元限额标准下,设定风控上限,有银行对于超过300万美元的汇款业务即提报外管部门进行大额申报,进行真实性审查,并进行额度审批。
经了解,目前银行对于“新增客户”申请资金出境,在进行基本的开户尽调后,进行ODI专项调查,审查财务报告,并需客户经理上门核实公司的资质及实力等情况,出具专项报告,方可进行外汇额度审批;并且,对于超过银行自身内设的风控标准的拟出境金额,银行需提交外管局进行大额申报,外汇额度审批,而外管局审批时限目前较难把控。亦有银行反馈,目前暂时只为该行的“存量客户”申请外汇资金出境提供服务,并且,亦需进行ODI专项调查。在目前的严管态势下,亦有银行对资金出境业务直接采取回绝的态度。
当然,在存在真实的业务需求的情况下,资金出境亦是可获得审批,只是外管局审批时限的长短及流程难以把控。对于大额资金出境,目前需在付款前接受人民银行或者外管局的监管约谈,约谈方式可能为境内投资主体负责人与监管机构直接沟通,提供资金来源、项目真实性等问题做出解释。
三、ODI备案的申请条件及资料
01申请条件
根据过往经验,申请主体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境内公司蕞好成立满1年以上
净资产回报(收益)率蕞好高于5%,越高越好
资产负债率蕞好低于70%,越低越好
审计报告(净资产、净利润大于投资额)
境内主体行业不涉及敏感行业及国家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02备案所需资料
境外投资备案表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
相关的董事会或出资决议
蕞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
并购类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及第三方 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投资主体自有资金证明
目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等优惠政策和投资便利化等开放举措的双重吸引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选在到海南注册公司,海南对外投资的新热潮将持续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