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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和私募基
金备案;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独立性,并与所投资产对应关系清晰、
准确、完整;
(三)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
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四)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办理与私募基金管理
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计算并向投资者提供私募基
金份额、净值及投资者权益等情况;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并确保资金及收益返回投资者的账
户或者其账户;
(六)对私募基金进行独立核算并编制私募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编制私募基金年度报告,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八)以契约形式设立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
当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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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九)按照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完
整、真实、准确报送相关材料,配合监督检查;
(十)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职责场外期权523公司SAC协议代办,
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的类型、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
实施分类公示
其中,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私
募基金,该普通合伙人适用本办法关于登记备案、资金募集、
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等规定场外期权523公司SAC协议代办,
第七十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和前述机构的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证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已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发生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衍生品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第五十五条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
变更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登记手
续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的,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应当保持良好,拟增加业务范围应当与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人员构成、财务状况等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要求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百一十三条 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二)办理基金备案;
(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六)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场外期权523公司SAC协议代办,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股权相关方应当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同一主体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不同主体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担任场外期权523公司SAC协议代办,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法第七十八条所列行为
第九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第二十八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
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合伙企业份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份额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
第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担任场外期权523公司SAC协议代办,对于私募基金的设立,大部分发达国家多采实行注册豁免
私募基金托管人
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向
证监会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九十二条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五十四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限期了结相关业务活动场外期权523公司SAC协议代办,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书面承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三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
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全
面、充分解释基金合同有关条款,不得在基金合同签订前收
取投资者投资款项
证监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
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基金及
不动产私募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
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单一标的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
并计算场外期权523公司SAC协议代办,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以及股东、
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以
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充分的合理册地、设立机构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合理审慎构建和完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充分评估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为确保新旧规则有序衔接过渡和《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施行前已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等业务,协会按照现行规则办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依法依规履
行职责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
企业担任,并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
(二)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出资应与管理资产
规模相适应,其中初始实缴货币出资不低于 1000 万元;
(三)出资架构简明清晰稳定,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良好,并应当具有从事投
资、资产管理业务等相关工作经验;
(四)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
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合计持
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比例不低于初
始实缴货币出资的 20%;
(五)有符合规定数量、专业任职条件和诚信记录的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5 -
(六)有符合要求的信息技术系统、安全防范设施、与
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和独立的营业场所;
(七)有符合要求的内部治理结构、利益冲突防范问责
机制以及保障合规风控独立、有效履行职责的制度等;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勤勉尽责,依法对基金财产和公司运作的重大事项作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判断
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其管理的金融机构至少一家应当符合本条第(二)项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
(二)被协会采取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措施,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四)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五)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六)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投资者短期赎回私募基金份- 18 -
额等方式,规避私募基金实缴规模要求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临时基金管理人代为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进行公示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