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需要分两种情形:1)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已到,原股东没有按期实缴出资就将股权转让给了新股东;2)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原股东没有实缴出资将股权转让给了新股东
一:出资期限已到
对于第一种情形,责任比较清晰。由于股权转让前出资期限已到,出让方应当实缴出资而未实缴,责任在他,即便将股权转让了,出让方也脱不了干系,公司和债权人都有权要求他承担出资责任。而受让方如果对于出让方未缴出资是知道的,那么受让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方有个权利,就是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让方追偿。当然,如果他们之间约定不能向出让方追偿,那受让方就丧失了这个权利。
这么说的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