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框架下,原产地证书的正确填制对于进出口货物享受关税减免和市场准入至关重要。以下是RCEP原产地证书填制的详细指南:
1. 出口商与收货人/进口商信息:第1栏和第2栏需准确填写出口商和收货人/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确保货物在国际贸易中的可追溯性。
2. 生产商信息:
o 第3栏需详细列明生产商的信息,除非信息未知或生产商要求保密。在后者情况下,可注明“保密”,但相关部门或授权机构有权要求提供。
o 若存在多个生产商,应在第8栏详细列出每个生产商的信息。
3. 货物名称与HS编码:
o 第8栏中应详细描述货物名称,以便海关验货人员能够准确识别。
o 根据RCEP协定第三章附件一,出口货物的6位HS编码应在相应栏目中准确填写。
4. FOB价格与发票信息:
o 当货物的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时,第12栏需注明货物的FOB价格。
o 每项商品对应的发票编号和日期应在发票栏目中详细注明。若发票由第三方公司签发,需在第17栏勾选“第三方发票”,并在第14栏注明该公司的名称及国家。
5. 背对背原产地证书与补发证书:
o 对于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即根据协定第三章第十九条签发的证书,应在第17栏勾选“背对背证书”,并在第14栏中注明原始原产地证明的相关信息。
o 若根据协定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八款规定补发证书,应在第17栏勾选“补发”。
6. 其他特殊栏目:
o 签发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时,应在第14栏注明“经认证的副本”字样及其签发日期。
o 进口成员方海关可根据其国内法律法规,在第5栏相应框内做出标记。
o 第14栏仅在必要时填写,包括本背页说明第10、11、13项所规定的信息。
7. 包装唛头及编号:
o 第7栏应填写与发票和货物外包装一致的唛头及包装号。如货物无唛头及包装号,应填“N/M”或“NOMARK”等。特殊唛头可注明“SEE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或打印唛头。
8. 包装件数及种类:第8栏除了填写详细的货物名称外,还需注明包装件数及种类。
通过遵循上述指南,出口商和进口商可以确保RCEP原产地证书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从而在区域内享受贸易便利化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