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主体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条对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主体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二、非正常户的认定条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据此规定,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纳税人将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1)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未按法定期限申报纳税;
(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
(4)税务机关经实地检查发现纳税人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